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规律及其治理

微言宗教公众号 宋泉桦

2020-08-31 12:01:35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是信息技术发展给宗教领域带来的新课题,是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之一,也是宗教学界面临的新的研究课题。

本文从传播学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两种形态

历史上,在“口语传播时代”和“文本传播时代”的宗教,都是由权威人士进行单向度的阐释,而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则具有“个性化”“交互性”“开放性”“随意性”的特点,因此打破了传统的权威阐释格局。受众不仅可以随时随地接受各种信息,还充当媒介信息加工的传播者,扩大个人意见的影响范围。同时,相对传统的传播方式而言,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可以精确地根据个人定位,从而形成特殊主题的“小众传播”。

单从传播形式上来说,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大致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指传统宗教借助互联网进行的宗教传播或宗教实践,通常被称为“宗教在线”(religionincyberspace);二是指必须或者只能存在于互联网上的宗教传播形态,参与者由于共同宗教话题而形成所谓的“互联网社区”,属于被互联网形塑、改变的宗教形态,通常被称为“在线宗教”(religiononcyberspace)。(参见金勋:《互联网时代世界宗教的新形态》,载《中国宗教》2015年第4期)

一般来说,前者与传统宗教一样,都具有稳定的制度形式、宗教仪式、信众群体、活动时间等等,参与者也遵守相应的戒律规范,只是形式上有了变化。而后者则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特殊形式,具有很多新的特点。比如,参与者具有较大流动性,甚至没有宗教信仰,只是因为某个宗教性话题而产生共鸣,这和其他类型的互联网社区并无本质区别,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在这里只是扮演着“表达和强化各种亚团体的认同”的角色。([荷兰]丹尼尔·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

互动交往理论认为:“个人在与他人的互动中建立自我概念,并为行为提供重要动机。”([美]L.韦斯特:《传播理论导引》)因此在“在线宗教”里,信息传播实际上是一个彼此加深理解而达到意义认同的过程。其中,自我概念是互联网虚拟扮演中人们对自我角色的定义,人们习惯于用身份符号进行沟通交流,因此互联网中的“自我”实质是人们面对他者发出的信息符号所做出的选择。由于网络交往的虚拟特性,这种形态下的参与者只是想满足被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因此参与者之间非常容易产生歧义,随之而来的就是共同话题的结束。

二、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范式

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既有传统宗教相对的意义体系,同时又融入了现代传播方式,因此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形成了特殊的传播系统。笔者根据传播学理论,尝试归纳出一种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范式,以期为探讨此问题提供一种新视角。

按照传播学理论,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行为主体”本质上是一种符号化的“人”)即“匿名效应”),参与者以此为标准而确立个人行动方向。在互联网上,参与者实际上充当了传播者与受众的双重角色。在传播过程中,最初是传播者依赖信息素材和传播方式,其后受众在接受过程中形成个人看法,同时又成为另一重意义的传播者。随着互动交流的加深,传播者和受众都会适应、依赖互联网形式的信息素材和传播方式(即“虚拟化”),逐渐演变成对传播规则的“共同遵守”以及获取信息的“认识依赖”(“去中心化”)即受众也会充当传播者去推广认识,从而一起构成互联网中“意义传播者”(即“放大效应”)。尤其是作为受众,“如果他们觉得自己的看法与大多数人一致,他们就会勇敢地说出来。”([美]L.韦斯特:《传播理论导引》)当他们逐渐达成一致时,彼此印证的看法将会在反复出现后成为传播表达的素材,又反作用于人们的看法,而随着持有看法人数的不断增多而产生叠加效应,受众则相信这正好反映了他们的思想(即“从众效应”)。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人们的途径依赖、看法等都是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一些观念形成的重要元素:符号化的“人”借助媒介不断营造虚拟世界,这为宗教阐释建立了“形象基础”。当传播者与受众同时作用于传播的信息时会逐渐“涵化”(由于不断接触而改变、接受),形成符号化的认识。在这种一般认识中会强化对象的特定属性而忽视个体差异(即“刻板效应”)。

三、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治理

作为一种新形态,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具有特殊性,从而使宗教治理更为复杂,是需要宗教工作部门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开展有针对性的新工作。

根据上述的传播范式,从传播学的角度而言,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治理可以有以下路径:

首先是避免传播主体的“符号化”倾向。实际上,现在通行的实名制上网制度已经极大地限制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其次,要打破传播者和受众对获取信息和传播方式的“认识依赖”,因此线下和线上的同步推进显得至关重要。而在当前互联网极其发达的情况下,传统宗教不但应该主动利用互联网手段,传播宗教的正能量,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应该积极开展线下活动,服务于信教群众的信仰生活。第三,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通常取决于对传播规则的共识,因此必须着力对传播规则加以限定和规范。第四,建立信息分析系统,针对不合乎宗教教义教规、宗教传统、宗教历史和事实的传播表达素材,应有明确的鉴别提示和果断的处理,特别是对那些反复出现的内容要有所预警,从而可以避免形成的不良的叠加效应。第五,应该强调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差异性,而打破参与者在认识上可能形成的“刻板效应”。

总之,只有真正把握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规律,进行依法管理和合理引导,才能建设网络良好生态,发挥网络引导舆论、反映民意的作用。

(作者宋泉桦,系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博士研究生,郴州市委党校讲师。转自微言宗教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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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规律及其治理

微言宗教公众号 宋泉桦

2020-08-31 1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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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规律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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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是信息技术发展给宗教领域带来的新课题,是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之一,也是宗教学界面临的新的研究课题。

本文从传播学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两种形态

历史上,在“口语传播时代”和“文本传播时代”的宗教,都是由权威人士进行单向度的阐释,而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则具有“个性化”“交互性”“开放性”“随意性”的特点,因此打破了传统的权威阐释格局。受众不仅可以随时随地接受各种信息,还充当媒介信息加工的传播者,扩大个人意见的影响范围。同时,相对传统的传播方式而言,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可以精确地根据个人定位,从而形成特殊主题的“小众传播”。

单从传播形式上来说,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大致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指传统宗教借助互联网进行的宗教传播或宗教实践,通常被称为“宗教在线”(religionincyberspace);二是指必须或者只能存在于互联网上的宗教传播形态,参与者由于共同宗教话题而形成所谓的“互联网社区”,属于被互联网形塑、改变的宗教形态,通常被称为“在线宗教”(religiononcyberspace)。(参见金勋:《互联网时代世界宗教的新形态》,载《中国宗教》2015年第4期)

一般来说,前者与传统宗教一样,都具有稳定的制度形式、宗教仪式、信众群体、活动时间等等,参与者也遵守相应的戒律规范,只是形式上有了变化。而后者则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特殊形式,具有很多新的特点。比如,参与者具有较大流动性,甚至没有宗教信仰,只是因为某个宗教性话题而产生共鸣,这和其他类型的互联网社区并无本质区别,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在这里只是扮演着“表达和强化各种亚团体的认同”的角色。([荷兰]丹尼尔·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

互动交往理论认为:“个人在与他人的互动中建立自我概念,并为行为提供重要动机。”([美]L.韦斯特:《传播理论导引》)因此在“在线宗教”里,信息传播实际上是一个彼此加深理解而达到意义认同的过程。其中,自我概念是互联网虚拟扮演中人们对自我角色的定义,人们习惯于用身份符号进行沟通交流,因此互联网中的“自我”实质是人们面对他者发出的信息符号所做出的选择。由于网络交往的虚拟特性,这种形态下的参与者只是想满足被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因此参与者之间非常容易产生歧义,随之而来的就是共同话题的结束。

二、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范式

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既有传统宗教相对的意义体系,同时又融入了现代传播方式,因此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形成了特殊的传播系统。笔者根据传播学理论,尝试归纳出一种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范式,以期为探讨此问题提供一种新视角。

按照传播学理论,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行为主体”本质上是一种符号化的“人”)即“匿名效应”),参与者以此为标准而确立个人行动方向。在互联网上,参与者实际上充当了传播者与受众的双重角色。在传播过程中,最初是传播者依赖信息素材和传播方式,其后受众在接受过程中形成个人看法,同时又成为另一重意义的传播者。随着互动交流的加深,传播者和受众都会适应、依赖互联网形式的信息素材和传播方式(即“虚拟化”),逐渐演变成对传播规则的“共同遵守”以及获取信息的“认识依赖”(“去中心化”)即受众也会充当传播者去推广认识,从而一起构成互联网中“意义传播者”(即“放大效应”)。尤其是作为受众,“如果他们觉得自己的看法与大多数人一致,他们就会勇敢地说出来。”([美]L.韦斯特:《传播理论导引》)当他们逐渐达成一致时,彼此印证的看法将会在反复出现后成为传播表达的素材,又反作用于人们的看法,而随着持有看法人数的不断增多而产生叠加效应,受众则相信这正好反映了他们的思想(即“从众效应”)。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人们的途径依赖、看法等都是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一些观念形成的重要元素:符号化的“人”借助媒介不断营造虚拟世界,这为宗教阐释建立了“形象基础”。当传播者与受众同时作用于传播的信息时会逐渐“涵化”(由于不断接触而改变、接受),形成符号化的认识。在这种一般认识中会强化对象的特定属性而忽视个体差异(即“刻板效应”)。

三、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治理

作为一种新形态,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具有特殊性,从而使宗教治理更为复杂,是需要宗教工作部门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开展有针对性的新工作。

根据上述的传播范式,从传播学的角度而言,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治理可以有以下路径:

首先是避免传播主体的“符号化”倾向。实际上,现在通行的实名制上网制度已经极大地限制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其次,要打破传播者和受众对获取信息和传播方式的“认识依赖”,因此线下和线上的同步推进显得至关重要。而在当前互联网极其发达的情况下,传统宗教不但应该主动利用互联网手段,传播宗教的正能量,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应该积极开展线下活动,服务于信教群众的信仰生活。第三,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宗教传播通常取决于对传播规则的共识,因此必须着力对传播规则加以限定和规范。第四,建立信息分析系统,针对不合乎宗教教义教规、宗教传统、宗教历史和事实的传播表达素材,应有明确的鉴别提示和果断的处理,特别是对那些反复出现的内容要有所预警,从而可以避免形成的不良的叠加效应。第五,应该强调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差异性,而打破参与者在认识上可能形成的“刻板效应”。

总之,只有真正把握互联网时代宗教传播的规律,进行依法管理和合理引导,才能建设网络良好生态,发挥网络引导舆论、反映民意的作用。

(作者宋泉桦,系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博士研究生,郴州市委党校讲师。转自微言宗教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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