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宗教关系变得更加和谐

人民日报 佚名

2014-02-12 19:11:51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提出并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着力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维护宗教领域的 团结稳定,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宗教工作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10 年来,在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得到有力保障,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得到 充分尊重。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各地恢复或新建了一大批宗教活动场所,目前全国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总数已达到14万处,满足了广大信教群众过宗教生 活的需要。根据信教人数增长的实际,新成立了一批宗教团体,总数已达5500个。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处理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事件,及时解决落实宗 教房产政策中出现的矛盾,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涉及拆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房产的问题,主动协调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的利益纠纷,纠正宗教活动场 所“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重视城市流动人口中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10 年来,我们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大力加强宗教法制建设,着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 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步伐大大加快。为了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实 施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藏传佛教寺庙 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60个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导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了一批相应的规章制度,初步形成 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宗教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我们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制定并修改完善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行为。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推动宗教教 职人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从关键环节实现对宗教活动管理的突破。我们制定实施了全国宗教工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第五 个、第六个五年规划,在宗教界广泛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 和公民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营造了良好氛围。

三、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效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我 们紧紧抓住各宗教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带动全面工作。佛教、道教方面,依法治理一些地方出现的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的现象;制定藏传佛教寺庙管 理办法,确立了藏传佛教寺庙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等重要制度,加强对活佛、经师以及寺庙主要教职的管理,完善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藏传佛教正 常秩序。伊斯兰教方面,坚决制止零散朝觐活动,切实加强有组织、有计划朝觐活动,促进朝觐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机制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朝觐活动走上了有组 织、有计划、有秩序和依法管理的轨道,实现了有序朝觐、文明朝觐、平安朝觐的目标;妥善处理伊斯兰教门宦教派问题,加强对伊斯兰教经文学校和阿语学校的管 理,努力防范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蔓延。天主教方面,支持天主教界积极稳妥推进自选自圣主教工作,帮助受境外势力影响的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提高认识,进一步 壮大了天主教爱国力量。基督教方面,十年坚持不懈依法治理一些地方基督教活动存在的混乱现象,引导信教群众到依法登记的教堂和聚会点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 10年来,我们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及时处置了一批渗透事件,抵御境外宗教对高校的渗透,制止校园传教现 象;坚持在宗教界加强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教育,不断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抵御渗透的自觉性。我们还依法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 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依法打击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活动,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坚决反对达赖集团、“三股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和暴力 恐怖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

四、大力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积极促进我国各宗教健康发展。10年来,我们加大正面引导力度,支持宗教界推进思想、组织、教风和制度建设。在宗教界深入进行形势、政策和法律教育,开展“同心同行”主题教育活动,命名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不断加强宗教界人士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在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祖国统一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广泛共识。支持宗教界开展宗教思想建设,鼓励佛教、道教开展讲经交流活动、藏传佛教开展寺庙法制宣传教育、伊斯兰教开展“解经”工作、天主教推进“民主办教”、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要求的新阐释,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引导各宗教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加强对教务活动的指导,增强在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力,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发挥桥梁纽带和自律协同作用。按照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要求,积极探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新思路,理顺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依法管理、社会管理、属地管理、自我管理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管理格局。大力培养宗教界爱国人士,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宗教界爱国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要求,开辟培养培训工作新渠道新模式,加大对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培养工作力度,收到明显成效,一批中青年宗教人士走上宗教组织负责岗位,爱国宗教力量青黄不接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实现了新老交替。各级宗教工作部门高度重视做好宗教院校工作。切实规范宗教院校设立审批,严格把握设立关口;坚持正确办学方针,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统编宗教院校政治课、文化课和宗教课教材;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培训宗教院校负责人和骨干教师,提高他们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学生补贴,改善办学条件;制定外籍专业人员聘用制度,加强对外交流管理。目前,我国已有各级各类宗教院校近百所,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宗教院校体系,初步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办学模式,为各宗教源源不断地输送合格人才,毕业生累计达4万多人,成为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骨干力量。

五、积极引导宗教界积极参与国家建设,努力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召开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经验交流会,在全国宗教界广泛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极大推动了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在东南亚海啸、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我们及时指导和支持宗教界以各种方式参与赈灾救助和灾后重建。据不完全统计,仅近5年来宗教界投入公益慈善事业的善款就累计约30亿元。我们积极支持宗教界服务和谐社会建设,鼓励各宗教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中的和谐思想资源,倡导宗教和谐理念,促进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和睦相处;指导五大宗教全国性团体联合发表《促进宗教和谐共同宣言》,举办伊斯兰教与基督教、佛教与基督教等宗教间对话交流活动,增进了不同宗教间的理解;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使宗教和谐理念转化为生动实践。积极鼓励宗教界服务国家重大活动,指导宗教界积极参与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为各国宗教信徒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宣传了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展示了我国宗教界的良好形象。按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鼓励和支持各宗教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探索走文化型内涵式发展道路,提升宗教文化品位;开展宗教文化典籍的整理,出版《大藏经》、《中华道藏》、《老子集成》等大型宗教古籍文献;加强宗教活动场所重点文物的保护,抓好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举办3届世界佛教论坛、两届国际道教论坛,增强了中华传统文化影响力,为中华传统文化走向世界增添助力。

六、切实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宗教交流,不断密切宗教界的联系。我们积极支持内地和港澳宗教界加强交流,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宗教交流日益频繁,涉及各个宗教和宗教的各个领域。尤其是佛教和道教,联合举办宗教活动已经成为常态。10年来,佛牙、佛指、佛顶骨舍利先后赴港供奉瞻礼。2004年在香港举办“中国教会圣经事工展”。2007年在西安、香港两地举办首届国际道德经论坛。2012年,第三届世界佛教论坛在香港举行,佛顶骨舍利同时赴港澳供奉,成为佛门盛事。其他宗教间的交流也不断拓展和深化。10年来,两岸之间的宗教交流也日益深化,2002年佛指舍利赴台供奉,2004年两岸佛乐在台湾演出,2005年大陆道教音乐团赴台巡回演出,2007年向台湾佛光山赠送“和平钟”、向中台禅寺赠送“同源桥”,2009年在无锡和台北两地举办第二届世界佛教论坛等活动,都产生了积极影响。近年来,两岸宗教交流已经从佛教、道教扩展到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通过宗教交流,促进了两岸文化认同,增进了两岸人民的理解,对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产生了积极作用。

七、积极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全面展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10年来,我们支持和鼓励我国宗教界在坚持独立自办和平等友好、相互尊重原则的基础上,全方位开展对外交流。充分发挥“中韩日三国佛教友好交流会议”的机制作用,巩固和加强了三国佛教“黄金纽带”。组织佛牙、佛指舍利分别赴泰国、韩国、缅甸巡礼供奉,进一步密切了同周边国家之间的佛教联系。积极搭建新的交流平台,2010年在雅加达举办“中印尼伊斯兰文化展演”活动,2011年在华盛顿举办“中美基督教领袖论坛”,2012年在伊斯坦布尔举办“中土伊斯兰文化展演”活动,从不同角度展示了中国宗教的真实状况,收到很好效果,成为宗教对外交流新的有效方式。目前,我国宗教界已与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建设了友好关系,我国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界参加多个国际性宗教组织,参与国际宗教事务的磋商和对话,发挥了日益重要的影响力。我国各宗教还参与世界不同文明对话以及双边、多边人权对话,介绍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驳斥一些西方国家对我国宗教状况的诬蔑和攻击。

10年来,我国各宗教之间、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睦相处,宗教关系更加和谐。当前,我们要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以及对宗教产生的影响,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推动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努力破解各类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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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宗教关系变得更加和谐

人民日报 佚名

2014-02-12 19: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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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提出并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着力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维护宗教领域的 团结稳定,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宗教工作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10 年来,在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得到有力保障,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得到 充分尊重。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各地恢复或新建了一大批宗教活动场所,目前全国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总数已达到14万处,满足了广大信教群众过宗教生 活的需要。根据信教人数增长的实际,新成立了一批宗教团体,总数已达5500个。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处理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事件,及时解决落实宗 教房产政策中出现的矛盾,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涉及拆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房产的问题,主动协调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的利益纠纷,纠正宗教活动场 所“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重视城市流动人口中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10 年来,我们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大力加强宗教法制建设,着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 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步伐大大加快。为了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实 施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藏传佛教寺庙 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60个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导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了一批相应的规章制度,初步形成 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宗教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我们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制定并修改完善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行为。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推动宗教教 职人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从关键环节实现对宗教活动管理的突破。我们制定实施了全国宗教工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第五 个、第六个五年规划,在宗教界广泛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 和公民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营造了良好氛围。

三、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效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我 们紧紧抓住各宗教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带动全面工作。佛教、道教方面,依法治理一些地方出现的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的现象;制定藏传佛教寺庙管 理办法,确立了藏传佛教寺庙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等重要制度,加强对活佛、经师以及寺庙主要教职的管理,完善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藏传佛教正 常秩序。伊斯兰教方面,坚决制止零散朝觐活动,切实加强有组织、有计划朝觐活动,促进朝觐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机制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朝觐活动走上了有组 织、有计划、有秩序和依法管理的轨道,实现了有序朝觐、文明朝觐、平安朝觐的目标;妥善处理伊斯兰教门宦教派问题,加强对伊斯兰教经文学校和阿语学校的管 理,努力防范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蔓延。天主教方面,支持天主教界积极稳妥推进自选自圣主教工作,帮助受境外势力影响的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提高认识,进一步 壮大了天主教爱国力量。基督教方面,十年坚持不懈依法治理一些地方基督教活动存在的混乱现象,引导信教群众到依法登记的教堂和聚会点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 10年来,我们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及时处置了一批渗透事件,抵御境外宗教对高校的渗透,制止校园传教现 象;坚持在宗教界加强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教育,不断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抵御渗透的自觉性。我们还依法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 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依法打击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活动,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坚决反对达赖集团、“三股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和暴力 恐怖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

四、大力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积极促进我国各宗教健康发展。10年来,我们加大正面引导力度,支持宗教界推进思想、组织、教风和制度建设。在宗教界深入进行形势、政策和法律教育,开展“同心同行”主题教育活动,命名宗教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不断加强宗教界人士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在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祖国统一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广泛共识。支持宗教界开展宗教思想建设,鼓励佛教、道教开展讲经交流活动、藏传佛教开展寺庙法制宣传教育、伊斯兰教开展“解经”工作、天主教推进“民主办教”、基督教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要求的新阐释,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引导各宗教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加强对教务活动的指导,增强在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力,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发挥桥梁纽带和自律协同作用。按照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要求,积极探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新思路,理顺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依法管理、社会管理、属地管理、自我管理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管理格局。大力培养宗教界爱国人士,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宗教界爱国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要求,开辟培养培训工作新渠道新模式,加大对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培养工作力度,收到明显成效,一批中青年宗教人士走上宗教组织负责岗位,爱国宗教力量青黄不接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实现了新老交替。各级宗教工作部门高度重视做好宗教院校工作。切实规范宗教院校设立审批,严格把握设立关口;坚持正确办学方针,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统编宗教院校政治课、文化课和宗教课教材;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培训宗教院校负责人和骨干教师,提高他们的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学生补贴,改善办学条件;制定外籍专业人员聘用制度,加强对外交流管理。目前,我国已有各级各类宗教院校近百所,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宗教院校体系,初步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办学模式,为各宗教源源不断地输送合格人才,毕业生累计达4万多人,成为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骨干力量。

五、积极引导宗教界积极参与国家建设,努力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召开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经验交流会,在全国宗教界广泛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极大推动了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在东南亚海啸、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我们及时指导和支持宗教界以各种方式参与赈灾救助和灾后重建。据不完全统计,仅近5年来宗教界投入公益慈善事业的善款就累计约30亿元。我们积极支持宗教界服务和谐社会建设,鼓励各宗教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中的和谐思想资源,倡导宗教和谐理念,促进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和睦相处;指导五大宗教全国性团体联合发表《促进宗教和谐共同宣言》,举办伊斯兰教与基督教、佛教与基督教等宗教间对话交流活动,增进了不同宗教间的理解;深入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使宗教和谐理念转化为生动实践。积极鼓励宗教界服务国家重大活动,指导宗教界积极参与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为各国宗教信徒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宣传了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展示了我国宗教界的良好形象。按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鼓励和支持各宗教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探索走文化型内涵式发展道路,提升宗教文化品位;开展宗教文化典籍的整理,出版《大藏经》、《中华道藏》、《老子集成》等大型宗教古籍文献;加强宗教活动场所重点文物的保护,抓好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举办3届世界佛教论坛、两届国际道教论坛,增强了中华传统文化影响力,为中华传统文化走向世界增添助力。

六、切实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宗教交流,不断密切宗教界的联系。我们积极支持内地和港澳宗教界加强交流,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宗教交流日益频繁,涉及各个宗教和宗教的各个领域。尤其是佛教和道教,联合举办宗教活动已经成为常态。10年来,佛牙、佛指、佛顶骨舍利先后赴港供奉瞻礼。2004年在香港举办“中国教会圣经事工展”。2007年在西安、香港两地举办首届国际道德经论坛。2012年,第三届世界佛教论坛在香港举行,佛顶骨舍利同时赴港澳供奉,成为佛门盛事。其他宗教间的交流也不断拓展和深化。10年来,两岸之间的宗教交流也日益深化,2002年佛指舍利赴台供奉,2004年两岸佛乐在台湾演出,2005年大陆道教音乐团赴台巡回演出,2007年向台湾佛光山赠送“和平钟”、向中台禅寺赠送“同源桥”,2009年在无锡和台北两地举办第二届世界佛教论坛等活动,都产生了积极影响。近年来,两岸宗教交流已经从佛教、道教扩展到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通过宗教交流,促进了两岸文化认同,增进了两岸人民的理解,对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产生了积极作用。

七、积极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全面展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10年来,我们支持和鼓励我国宗教界在坚持独立自办和平等友好、相互尊重原则的基础上,全方位开展对外交流。充分发挥“中韩日三国佛教友好交流会议”的机制作用,巩固和加强了三国佛教“黄金纽带”。组织佛牙、佛指舍利分别赴泰国、韩国、缅甸巡礼供奉,进一步密切了同周边国家之间的佛教联系。积极搭建新的交流平台,2010年在雅加达举办“中印尼伊斯兰文化展演”活动,2011年在华盛顿举办“中美基督教领袖论坛”,2012年在伊斯坦布尔举办“中土伊斯兰文化展演”活动,从不同角度展示了中国宗教的真实状况,收到很好效果,成为宗教对外交流新的有效方式。目前,我国宗教界已与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建设了友好关系,我国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界参加多个国际性宗教组织,参与国际宗教事务的磋商和对话,发挥了日益重要的影响力。我国各宗教还参与世界不同文明对话以及双边、多边人权对话,介绍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驳斥一些西方国家对我国宗教状况的诬蔑和攻击。

10年来,我国各宗教之间、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睦相处,宗教关系更加和谐。当前,我们要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以及对宗教产生的影响,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推动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创新宗教事务管理,努力破解各类难题。

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