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完善宗教法治建设推进宗教事务管理与保护(2)

中国社会科学网 张君荣

2014-07-08 10:12:41

学界呼吁:

确立宗教法人制度,依法保护宗教财产

近年来,一些寺观被打包上市、出租租赁等现象,屡屡引发舆论热议。事实上,宗教领域的许多活动都和宗教财产有关系。宗教财产应该受到保护,那么,财产法人是谁?一旦宗教财产受到侵害,又由谁来依法主张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曾参与制定《物权法》,他从民法的角度切入,对我国宗教财产的法律现状做出了说明:“《民法通则》77条规定,宗教团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物权法》也宣示要保护宗教财产。不过,这样的宣示没有明确界定产权的归属。”

对此,学者尝试探索解决之道,建议要完善宗教团体的法人登记制度,明确财产利用方式。这样,不仅能有效杜绝宗教寺观被完全商业化、保护宗教财产,还能推动宗教慈善的开展,可谓一箭双雕。

那么,在依法管理宗教财产问题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学者认为,如同大禹治水的道理,宗教管理方向要由过去的堵转向引导。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杨合理教授建议,应该在引导和保护的基础上,对涉及宗教财产的非法行为进行制裁。“没有保护,仅仅制裁,有可能适得其反,难以取得应有的执法效果。”

宗教慈善需要法治的规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认为,慈善是开放的体系,当今社会的慈善,既有本质上的救济功能,也有社会发展、社会治理、民主参与的功能。“慈善组织新扩展的功能并不是宗教组织可以完全承担的,在分化的现代社会,宗教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与宗教组织开展宗教活动需要合理调适。面对世俗化和商业化的挤压,宗教组织需要处困养静、坚守自珍!。”

中国道教学院崔理明认为,宗教理性教育对宗教管理会起到补充作用。他举例说,“宗教财务的审计可以审计到宫观寺庙,但审计不到个人。有一些人可能会打着宗教旗号,宣扬神秘、搞个人崇拜、借机敛财,甚至可能搞精神控制和人身伤害;在其进入监督视野之前,管理上就有困难,直至出现极端事件。”因而,提高群众的理性认识,就是对群众最有效的防护。他进一步提出思考:当前是否应该考虑,在学校的国民教育中,加入宗教教育? 理和保护融入了具体的宗教事务工作中”。

学者指出,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宗教活动该如何由法律这一现代社会最有力的社会治理手段调控,宪法如何保障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何界定合法信教与邪教活动,如何防范邪教、如何保护宗教财产等,既是法理学、宪法学学者研究的传统领域,更在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部门法研究中具有愈益突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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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完善宗教法治建设推进宗教事务管理与保护(2)

    中国社会科学网 张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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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完善宗教法治建设推进宗教事务管理与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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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界呼吁:

    确立宗教法人制度,依法保护宗教财产

    近年来,一些寺观被打包上市、出租租赁等现象,屡屡引发舆论热议。事实上,宗教领域的许多活动都和宗教财产有关系。宗教财产应该受到保护,那么,财产法人是谁?一旦宗教财产受到侵害,又由谁来依法主张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曾参与制定《物权法》,他从民法的角度切入,对我国宗教财产的法律现状做出了说明:“《民法通则》77条规定,宗教团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物权法》也宣示要保护宗教财产。不过,这样的宣示没有明确界定产权的归属。”

    对此,学者尝试探索解决之道,建议要完善宗教团体的法人登记制度,明确财产利用方式。这样,不仅能有效杜绝宗教寺观被完全商业化、保护宗教财产,还能推动宗教慈善的开展,可谓一箭双雕。

    那么,在依法管理宗教财产问题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学者认为,如同大禹治水的道理,宗教管理方向要由过去的堵转向引导。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杨合理教授建议,应该在引导和保护的基础上,对涉及宗教财产的非法行为进行制裁。“没有保护,仅仅制裁,有可能适得其反,难以取得应有的执法效果。”

    宗教慈善需要法治的规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认为,慈善是开放的体系,当今社会的慈善,既有本质上的救济功能,也有社会发展、社会治理、民主参与的功能。“慈善组织新扩展的功能并不是宗教组织可以完全承担的,在分化的现代社会,宗教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与宗教组织开展宗教活动需要合理调适。面对世俗化和商业化的挤压,宗教组织需要处困养静、坚守自珍!。”

    中国道教学院崔理明认为,宗教理性教育对宗教管理会起到补充作用。他举例说,“宗教财务的审计可以审计到宫观寺庙,但审计不到个人。有一些人可能会打着宗教旗号,宣扬神秘、搞个人崇拜、借机敛财,甚至可能搞精神控制和人身伤害;在其进入监督视野之前,管理上就有困难,直至出现极端事件。”因而,提高群众的理性认识,就是对群众最有效的防护。他进一步提出思考:当前是否应该考虑,在学校的国民教育中,加入宗教教育? 理和保护融入了具体的宗教事务工作中”。

    学者指出,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宗教活动该如何由法律这一现代社会最有力的社会治理手段调控,宪法如何保障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何界定合法信教与邪教活动,如何防范邪教、如何保护宗教财产等,既是法理学、宪法学学者研究的传统领域,更在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部门法研究中具有愈益突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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