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

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佚名

2013-12-26 16:46:38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评审

  第十九条 申请教师职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填写《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

(二)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三)《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任现职以来的教学或学术成果材料。

第二十条  道教院校收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对参评人的学历、学位、工作业绩、获奖情况、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审核。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退还本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通过资格审核者,可向本道教院校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由道教院校将拟申报职称情况在本校公示七日。

公示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参评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道教院校根据实际制定参评标准和评分标准,并对申请人进行业绩量化考核评分。

参评标准包括教龄、学历、年授课量、年论文发表数、年学位论文指导数、古汉语水平、工龄等,并参考申请人参加研讨会、教务工作、图书馆服务、班主任工作、编辑工作、外事工作、道教修持等表现。

第二十三条 道教院校召开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议,对申请材料、和业绩考核表等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

未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本人不服的,可向道教院校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道教院校根据业绩量化考核评分结果,在本校公示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限为七日。

第二十五条 道教院校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团体审核并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教育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道教学院讲师以上职称评定,直接报教育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和《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对送审材料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申报的学术论文等专业资料进行审核后,召开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集中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九条 教师职称评审结果由教育委员会通过中国道教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十日。

第三十条 申请人通过职称评审的,由教育委员会颁发《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

第三十一条 获得职称人员名单,由教育委员会通过中国道教协会网站和《中国道教》杂志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评审材料由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归档保存,并录入道教院校教师职称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向教育委员会申请复核,教育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中国道教协会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将评审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章 聘任办法

第三十五条 道教院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岗位需要和规定职数,与获得相应职称的道教院校教师协商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聘任待遇、聘任期限等双方权利义务,由院长签发职务聘任证书。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细则获得职称并受聘任教的道教院校教师,其工资和各项待遇可参照当地教师相关工资待遇标准,

所需经费由所在道教院校和举办该道教院校的道教团体筹措、保障。   

第三十七条 道教院校应制定教师工资和津补贴执行标准,依据教师职称,合理划分档次。

第三十八条  道教院校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主办该道教院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团体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中国道教学院聘用教师情况,由中国道教协会向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道教院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对教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工作绩效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录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调薪、奖惩、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弄虚作假获得道教院校教师职称的,由评审其职称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道教院校对申请人弄虚作假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由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加盖中国道教协会公章、钢印后方为有效。

《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由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聘任的人员,其职称聘任、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细则规范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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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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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6 16: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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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评审

      第十九条 申请教师职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填写《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

    (二)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三)《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任现职以来的教学或学术成果材料。

    第二十条  道教院校收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对参评人的学历、学位、工作业绩、获奖情况、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审核。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退还本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通过资格审核者,可向本道教院校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由道教院校将拟申报职称情况在本校公示七日。

    公示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参评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道教院校根据实际制定参评标准和评分标准,并对申请人进行业绩量化考核评分。

    参评标准包括教龄、学历、年授课量、年论文发表数、年学位论文指导数、古汉语水平、工龄等,并参考申请人参加研讨会、教务工作、图书馆服务、班主任工作、编辑工作、外事工作、道教修持等表现。

    第二十三条 道教院校召开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议,对申请材料、和业绩考核表等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

    未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本人不服的,可向道教院校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道教院校根据业绩量化考核评分结果,在本校公示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限为七日。

    第二十五条 道教院校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团体审核并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教育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道教学院讲师以上职称评定,直接报教育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和《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对送审材料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申报的学术论文等专业资料进行审核后,召开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集中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九条 教师职称评审结果由教育委员会通过中国道教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十日。

    第三十条 申请人通过职称评审的,由教育委员会颁发《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

    第三十一条 获得职称人员名单,由教育委员会通过中国道教协会网站和《中国道教》杂志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评审材料由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归档保存,并录入道教院校教师职称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向教育委员会申请复核,教育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中国道教协会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将评审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章 聘任办法

    第三十五条 道教院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岗位需要和规定职数,与获得相应职称的道教院校教师协商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聘任待遇、聘任期限等双方权利义务,由院长签发职务聘任证书。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细则获得职称并受聘任教的道教院校教师,其工资和各项待遇可参照当地教师相关工资待遇标准,

    所需经费由所在道教院校和举办该道教院校的道教团体筹措、保障。   

    第三十七条 道教院校应制定教师工资和津补贴执行标准,依据教师职称,合理划分档次。

    第三十八条  道教院校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主办该道教院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团体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中国道教学院聘用教师情况,由中国道教协会向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道教院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对教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工作绩效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录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调薪、奖惩、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弄虚作假获得道教院校教师职称的,由评审其职称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道教院校对申请人弄虚作假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由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加盖中国道教协会公章、钢印后方为有效。

    《全国道教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由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聘任的人员,其职称聘任、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细则规范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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