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宗教与民族的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网 何光沪

2012-03-13 11:09:08

宗教与民族的关系,不论在中国还是全世界,在历史文化还是现实生活中,都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重大问题。本文旨在从理论上澄清二者的基本关系。文章先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提出了研究二者关系的必要性,再从宗教与民族关系的根源、宗教对民族形成的作用、宗教与民族特性的区别、宗教与民族发展的相互作用、宗教对民族之间关系的正负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兼顾问题两面的理论澄清,指出在宗教与民族二者之中,任一方的道德或理性成分的发展都会有利于另一方的道德或理性成分的发展,任一方的狂热或反理性倾向都会加剧另一方的狂热或反理性倾向;最后从世界各国宗教与民族关系的历史与现状着眼,概括了宗教与民族各自面对的问题,并从中尽力总结出七条经验教训,以期有利于我国在宗教与民族关系上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

宗教与民族的关系,既涉及人类社会和文化的起源与发展,又涉及现实政治和民生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对宗教与民族之关系的研究,既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又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在从十九世纪至今日益完备起来的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中,对人类社会和文化的研究日益揭示了宗教在各民族社会文化的起源中所起的精神性和原创性作用,在各民族以至全人类社会文化发展中所起的推动性和干预性作用,同时也揭示了各民族文化特性、各民族社会发展以及各民族相互关系所受到的来自宗教的作用和所产生的对于宗教的反作用。这些认识和理论的发展,突出了宗教学和民族学研究的重要地位,也提出了把这两门学科的知识结合起来研究宗教与民族关系这一重大任务。

在从十六世纪至今的国际政治发展和从元代以来的中国政治生活中,各个国家或民族的政治关系和社会生活受到宗教的巨大影响并反过来影响宗教的传播和发展,以及一个国家或民族内部的社会政治生活受到宗教巨大影响又反作用于宗教的情况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在某些国家,在某些地区,在某些时代,宗教与民族之间关系、民族内部生活以及国际政治的相互影响极度表面化和扩大化,以至于成为“热点”,形成危机,造成爆炸性局势,而成为或引发战争或缔造和平的决定性因素,直接决定着国际或国内政治的稳定与否,民生的和谐与否。这些历史的教训和活生生的现实,突出了宗教学和民族学同社会政治问题的关联,也提出了把宗教与民族关系的研究同社会政治状况结合起来这一重大任务。

上述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迫切要求,使得研究宗教与民族的关系成为必须,也构成了本文写作的宗旨。

1、宗教与民族之所以有着密切的关联,是因为二者与社会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就宗教而言,一方面它作为人类超越精神的一种表现内在于社会文化,作为一种原创精神以无形的方式塑造着社会文化,但是另一方面,既然它的信仰或无形的精神态度必然要体现为外在的观念学说、行为活动和组织制度,从而与一定社会文化中的其他观念学说、行为活动和组织制度相互并列,它也就以一种社会文化形式的面貌呈现在人们眼前了。尽管我们不应当把作为一种世界观、人生观或生活态度的宗教等同于文化本身,尽管我们不能忽略作为一种精神气质的宗教对文化的渗透作用,以及它同哲学、伦理、文学、艺术等各种文化形式的相互影响,同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社会生活的相互影响,但是,随着社会文化和人类生活各个领域的分门别类及相关的专业化程度的加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式的这个侧面就越来越明显了。

就民族而言,一方面,它作为集体生活的人群而显然具有社会性;另一方面,在最广的文化定义即“文化是生活方式”的意义上,它作为按照共同方式生活的集体,又是一种文化共同体。从我国民族学界一般对民族的定义来看,民族确实是被视为一种社会文化共同体的。①事实上,历史上在共同的血缘、共同的地域、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生活方式等基础上形成的民族,随着历史变迁和社会发展(其中包括血缘混杂、地域迁移和语文变化),具有自然属性的要素逐渐减少了重要性,而社会文化方面的要素,如独特的符号或象征系统、相对稳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等等,则逐渐增加了在民族特性中的份量。②正是这种倾向,导致了社会人类学或文化人类学同体质人类学的分离,决定了民族学与人种学的不同。而且,作为民族诸特征中最主要的“民族意识、民族情感”,①也主要是社会文化的产物,或受到社会文化的巨大作用。总之,民族的本质是不能离开它作为社会文化共同体的特征来谈论的。

综上所述,可知表现为一种社会文化形式的宗教,与作为社会文化共同体的民族,必然在“社会文化”这一共同基础上发生密切的相互关系。而且,由于宗教更是对人群的深层意识和总体情感(对世界和人生的感受)发挥巨大影响的精神力量,民族则是具有一定个性的最大人群(更大的人群即人类②所具有的“个性”,已是相对于其他动物的了),所以,宗教与民族的相互关联,比起其他的社会文化形式(例如哲学或艺术等)与其他的较小的社会文化共同体(例如具有单面共同性的职业共同体或趣味共同体即行会或俱乐部等)之间的相互关联来,几乎可以说是一切社会文化形式与一切社会文化群体之关系中最深刻、最全面、最复杂、至少是最重要的一种。考虑到这一点,本文的论述确实只能说是一种简略的概括。

2、宗教与民族之间关系之密切,首先表现在宗教与民族形成的关联上。换言之,在民族形成的过程中,共同的宗教信仰强化了民族构成的诸要素。

广义的民族,即包含氏族、部落、部族和现代民族在内的民族,首先是依据共同的血缘和地域而形成的。众所周知,共同血缘的确认,需要某种辨识的标志,共同血缘的认同,也必然形成某种辨识的标志,这种标志对于氏族的婚姻制度,对于氏族成员确立自己的身份意识,划分不同氏族的界限,从而对于氏族整体作为独特群体的存续,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这种辨识的标志是什么呢?就是图腾,即作为氏族宗教崇拜中心的图腾。图腾崇拜及相应的图腾制度,对于族内乱伦的禁止和族外婚制的实行,至少具有促进或巩固的作用,正是在这种婚姻制度和相应的血缘关系之基础上,才有了氏族的存在及其发展为部落、部族和民族的过程。另一方面,一定的生活地域之确认,当然可以有多种标志,首先是同经济生活有关的标志,即同氏族物质生产和消费有关的自然事物,如山、水、森林以及特定种类的植物和动物之类。但是,与这些自然事物相关而产生的原始宗教的主要形式之一——自然崇拜,无疑对于共同地域的确认和保守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自然崇拜可以把氏族对于本族生活地域的依恋之类情感大大深化,甚至在这类自然情感之外,再附加上敬畏和感激之类的宗教性情感,从而大大有利于氏族成员基于共同地域的相互认同。进一步说,作为原始宗教重要形式的祖先崇拜、精灵崇拜等等,在加强氏族或部落等血缘集团的集团意识,加强其与一定地域——据信在这片埋葬着其祖先的共同地域上,活跃着祖先的灵魂和与本族密切相关的自然精灵,这共同的地域也受到这些祖先灵魂和自然精灵的保佑——的多方面联系方面,其作用更是不可否认的。

民族形成的另外两个重要因素,即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语言文字,也同宗教有着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在原始社会,氏族或部落经济生活的重大事务往往以宗教方式作出决定,其中的关键时刻则以宗教方式进行象征,这是为无数史前史和人类学研究揭示的播种仪式、收获仪式、求雨巫术以及渔猎前后的占卜和祭祀仪式等等所证明了的。另外,氏族或部落共同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形成和发展,与其宗教仪式的进行和占卜的需要有密切关系,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总而言之,宗教史和民族史的大量事实表明,占卜和各种巫术,图腾和自然崇拜,祭祀和宗教仪式,对于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语言文字这两个在民族形成中,尤其是在民族保存中更重要的要素,都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

就民族构成的最后一个要素,①即共同的文化或生活方式而言,宗教的促成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更准确些说,除经济和语言之外的民族文化特征的形成和发展,同该民族的宗教也有着十分明显的关联。首先,就一个民族相对独特的行为规范或道德规范而言,它往往脱胎于原始的宗教禁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曾受到宗教教条的巨大影响。其次,就一个民族的艺术特征,包括其特有的艺术趣味、手法、风格,甚至“艺术精神”在内,都同其宗教仪典的特征,包括其歌、舞、诗以及祭坛、祭器等造型的特征相关,同其宗教观念和宗教情感有着更深刻的关系。再次,就广义文化或生活方式之重要部份,即社会组织而言,由于在各民族形成初期与宗教组织的重迭,其特点更是打上了该民族宗教特点的烙印。这里有一个鲜明的例子,就是华夏民族社会组织(包括政治组织)的一大特征——宗法性,就同中国原生性宗教②的宗法性特征具有渊源关系。最后,就集体性的社会意识之特征而言,其形成也与成年礼、婚礼、葬礼和其他“通过礼仪”(Rites of passage)以及时节礼仪、祭仪、在迁徙和战争时举行的宗教仪式等等有关。通过这些宗教仪式,氏族或部落成员在其整个“社会化”过程中都受到其本族宗教的巨大影响,从而使个人的意识特征逐步让位于集团的意识特征,个人的社会身份和社会角色带上了该民族特征的深刻烙印,集体地形成了该民族共同的社会意识特色。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宗教在作为社会文化共同体的民族之形成中,发挥了某种核心的和全面的作用。

3、尽管宗教与民族的关联十分紧密,但是第一,把二者等同看待是十分荒谬的,因为这混淆了两个完全不同类的概念,宗教在本质上属于意识形态或思想领域(它的组织制度虽同时属于社会群体领域,但却是以其思想信仰为核心为特征的),而民族却完全属于社会群体领域;第二,把宗教作为民族的主要特征或主要要素或主要辨识标志,或者把宗教等同于民族特性,也是不妥的。这里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可以说主要在于这种看法忽略了宗教与民族特性的区别,片面地夸大了宗教与民族特性的联系。

首先,在民族的形成中,宗教对于民族诸特性的形成,发挥了核心的作用,具有密切的关联,但是这种作用并不等于全部成形因素,这种关联也不排斥其余的关联。在民族特性的形成中,其他一些重大因素,例如地理和气候状况,以及由此决定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如渔猎还是采集,游牧还是耕作),又由之形成的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发展速度等等,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地理、气候、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社会组织方式、社会发展速度等等,同民族特性之形成当然也就有着密切的关联。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语言。现代民族学、人类学,尤其是哲学人类学已经越来越认识到语言同作为人类主要特征之一的思维,从而同人的整个存在方式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说,语言在民族特性形成发展中的地位,是怎么评价也不为过的。而语言的形成与发展,虽然与宗教有关联,却有不少与宗教无关甚至可说是自然的因素在发挥作用。至少可以说,由于决定语言形成和发展的要素过于复杂,所以宗教在其中的作用绝不是唯一的。而且,若从民族和宗教在以后的发展,尤其是世界宗教形成以后的情况和现代的情况来看,鉴于一个民族有多种宗教和多个民族信一种宗教甚至全民族可以改信另一种宗教的情形,以及同一个民族血缘混杂,地域变迁,经济社会和文化形态多样化等等情况的出现,“共同语言”这一要素的地位就更加突出,而本来就只作为“共同文化”要素之一部分的宗教,随着其与民族关联的减弱,就更不能作为民族的主要要素或辨识标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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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与民族的关系,不论在中国还是全世界,在历史文化还是现实生活中,都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重大问题。本文旨在从理论上澄清二者的基本关系。文章先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提出了研究二者关系的必要性,再从宗教与民族关系的根源、宗教对民族形成的作用、宗教与民族特性的区别、宗教与民族发展的相互作用、宗教对民族之间关系的正负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兼顾问题两面的理论澄清,指出在宗教与民族二者之中,任一方的道德或理性成分的发展都会有利于另一方的道德或理性成分的发展,任一方的狂热或反理性倾向都会加剧另一方的狂热或反理性倾向;最后从世界各国宗教与民族关系的历史与现状着眼,概括了宗教与民族各自面对的问题,并从中尽力总结出七条经验教训,以期有利于我国在宗教与民族关系上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

    宗教与民族的关系,既涉及人类社会和文化的起源与发展,又涉及现实政治和民生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对宗教与民族之关系的研究,既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又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在从十九世纪至今日益完备起来的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中,对人类社会和文化的研究日益揭示了宗教在各民族社会文化的起源中所起的精神性和原创性作用,在各民族以至全人类社会文化发展中所起的推动性和干预性作用,同时也揭示了各民族文化特性、各民族社会发展以及各民族相互关系所受到的来自宗教的作用和所产生的对于宗教的反作用。这些认识和理论的发展,突出了宗教学和民族学研究的重要地位,也提出了把这两门学科的知识结合起来研究宗教与民族关系这一重大任务。

    在从十六世纪至今的国际政治发展和从元代以来的中国政治生活中,各个国家或民族的政治关系和社会生活受到宗教的巨大影响并反过来影响宗教的传播和发展,以及一个国家或民族内部的社会政治生活受到宗教巨大影响又反作用于宗教的情况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在某些国家,在某些地区,在某些时代,宗教与民族之间关系、民族内部生活以及国际政治的相互影响极度表面化和扩大化,以至于成为“热点”,形成危机,造成爆炸性局势,而成为或引发战争或缔造和平的决定性因素,直接决定着国际或国内政治的稳定与否,民生的和谐与否。这些历史的教训和活生生的现实,突出了宗教学和民族学同社会政治问题的关联,也提出了把宗教与民族关系的研究同社会政治状况结合起来这一重大任务。

    上述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迫切要求,使得研究宗教与民族的关系成为必须,也构成了本文写作的宗旨。

    1、宗教与民族之所以有着密切的关联,是因为二者与社会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就宗教而言,一方面它作为人类超越精神的一种表现内在于社会文化,作为一种原创精神以无形的方式塑造着社会文化,但是另一方面,既然它的信仰或无形的精神态度必然要体现为外在的观念学说、行为活动和组织制度,从而与一定社会文化中的其他观念学说、行为活动和组织制度相互并列,它也就以一种社会文化形式的面貌呈现在人们眼前了。尽管我们不应当把作为一种世界观、人生观或生活态度的宗教等同于文化本身,尽管我们不能忽略作为一种精神气质的宗教对文化的渗透作用,以及它同哲学、伦理、文学、艺术等各种文化形式的相互影响,同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社会生活的相互影响,但是,随着社会文化和人类生活各个领域的分门别类及相关的专业化程度的加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式的这个侧面就越来越明显了。

    就民族而言,一方面,它作为集体生活的人群而显然具有社会性;另一方面,在最广的文化定义即“文化是生活方式”的意义上,它作为按照共同方式生活的集体,又是一种文化共同体。从我国民族学界一般对民族的定义来看,民族确实是被视为一种社会文化共同体的。①事实上,历史上在共同的血缘、共同的地域、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生活方式等基础上形成的民族,随着历史变迁和社会发展(其中包括血缘混杂、地域迁移和语文变化),具有自然属性的要素逐渐减少了重要性,而社会文化方面的要素,如独特的符号或象征系统、相对稳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等等,则逐渐增加了在民族特性中的份量。②正是这种倾向,导致了社会人类学或文化人类学同体质人类学的分离,决定了民族学与人种学的不同。而且,作为民族诸特征中最主要的“民族意识、民族情感”,①也主要是社会文化的产物,或受到社会文化的巨大作用。总之,民族的本质是不能离开它作为社会文化共同体的特征来谈论的。

    综上所述,可知表现为一种社会文化形式的宗教,与作为社会文化共同体的民族,必然在“社会文化”这一共同基础上发生密切的相互关系。而且,由于宗教更是对人群的深层意识和总体情感(对世界和人生的感受)发挥巨大影响的精神力量,民族则是具有一定个性的最大人群(更大的人群即人类②所具有的“个性”,已是相对于其他动物的了),所以,宗教与民族的相互关联,比起其他的社会文化形式(例如哲学或艺术等)与其他的较小的社会文化共同体(例如具有单面共同性的职业共同体或趣味共同体即行会或俱乐部等)之间的相互关联来,几乎可以说是一切社会文化形式与一切社会文化群体之关系中最深刻、最全面、最复杂、至少是最重要的一种。考虑到这一点,本文的论述确实只能说是一种简略的概括。

    2、宗教与民族之间关系之密切,首先表现在宗教与民族形成的关联上。换言之,在民族形成的过程中,共同的宗教信仰强化了民族构成的诸要素。

    广义的民族,即包含氏族、部落、部族和现代民族在内的民族,首先是依据共同的血缘和地域而形成的。众所周知,共同血缘的确认,需要某种辨识的标志,共同血缘的认同,也必然形成某种辨识的标志,这种标志对于氏族的婚姻制度,对于氏族成员确立自己的身份意识,划分不同氏族的界限,从而对于氏族整体作为独特群体的存续,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这种辨识的标志是什么呢?就是图腾,即作为氏族宗教崇拜中心的图腾。图腾崇拜及相应的图腾制度,对于族内乱伦的禁止和族外婚制的实行,至少具有促进或巩固的作用,正是在这种婚姻制度和相应的血缘关系之基础上,才有了氏族的存在及其发展为部落、部族和民族的过程。另一方面,一定的生活地域之确认,当然可以有多种标志,首先是同经济生活有关的标志,即同氏族物质生产和消费有关的自然事物,如山、水、森林以及特定种类的植物和动物之类。但是,与这些自然事物相关而产生的原始宗教的主要形式之一——自然崇拜,无疑对于共同地域的确认和保守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自然崇拜可以把氏族对于本族生活地域的依恋之类情感大大深化,甚至在这类自然情感之外,再附加上敬畏和感激之类的宗教性情感,从而大大有利于氏族成员基于共同地域的相互认同。进一步说,作为原始宗教重要形式的祖先崇拜、精灵崇拜等等,在加强氏族或部落等血缘集团的集团意识,加强其与一定地域——据信在这片埋葬着其祖先的共同地域上,活跃着祖先的灵魂和与本族密切相关的自然精灵,这共同的地域也受到这些祖先灵魂和自然精灵的保佑——的多方面联系方面,其作用更是不可否认的。

    民族形成的另外两个重要因素,即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语言文字,也同宗教有着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在原始社会,氏族或部落经济生活的重大事务往往以宗教方式作出决定,其中的关键时刻则以宗教方式进行象征,这是为无数史前史和人类学研究揭示的播种仪式、收获仪式、求雨巫术以及渔猎前后的占卜和祭祀仪式等等所证明了的。另外,氏族或部落共同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形成和发展,与其宗教仪式的进行和占卜的需要有密切关系,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总而言之,宗教史和民族史的大量事实表明,占卜和各种巫术,图腾和自然崇拜,祭祀和宗教仪式,对于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语言文字这两个在民族形成中,尤其是在民族保存中更重要的要素,都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

    就民族构成的最后一个要素,①即共同的文化或生活方式而言,宗教的促成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更准确些说,除经济和语言之外的民族文化特征的形成和发展,同该民族的宗教也有着十分明显的关联。首先,就一个民族相对独特的行为规范或道德规范而言,它往往脱胎于原始的宗教禁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曾受到宗教教条的巨大影响。其次,就一个民族的艺术特征,包括其特有的艺术趣味、手法、风格,甚至“艺术精神”在内,都同其宗教仪典的特征,包括其歌、舞、诗以及祭坛、祭器等造型的特征相关,同其宗教观念和宗教情感有着更深刻的关系。再次,就广义文化或生活方式之重要部份,即社会组织而言,由于在各民族形成初期与宗教组织的重迭,其特点更是打上了该民族宗教特点的烙印。这里有一个鲜明的例子,就是华夏民族社会组织(包括政治组织)的一大特征——宗法性,就同中国原生性宗教②的宗法性特征具有渊源关系。最后,就集体性的社会意识之特征而言,其形成也与成年礼、婚礼、葬礼和其他“通过礼仪”(Rites of passage)以及时节礼仪、祭仪、在迁徙和战争时举行的宗教仪式等等有关。通过这些宗教仪式,氏族或部落成员在其整个“社会化”过程中都受到其本族宗教的巨大影响,从而使个人的意识特征逐步让位于集团的意识特征,个人的社会身份和社会角色带上了该民族特征的深刻烙印,集体地形成了该民族共同的社会意识特色。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宗教在作为社会文化共同体的民族之形成中,发挥了某种核心的和全面的作用。

    3、尽管宗教与民族的关联十分紧密,但是第一,把二者等同看待是十分荒谬的,因为这混淆了两个完全不同类的概念,宗教在本质上属于意识形态或思想领域(它的组织制度虽同时属于社会群体领域,但却是以其思想信仰为核心为特征的),而民族却完全属于社会群体领域;第二,把宗教作为民族的主要特征或主要要素或主要辨识标志,或者把宗教等同于民族特性,也是不妥的。这里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可以说主要在于这种看法忽略了宗教与民族特性的区别,片面地夸大了宗教与民族特性的联系。

    首先,在民族的形成中,宗教对于民族诸特性的形成,发挥了核心的作用,具有密切的关联,但是这种作用并不等于全部成形因素,这种关联也不排斥其余的关联。在民族特性的形成中,其他一些重大因素,例如地理和气候状况,以及由此决定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如渔猎还是采集,游牧还是耕作),又由之形成的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发展速度等等,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地理、气候、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社会组织方式、社会发展速度等等,同民族特性之形成当然也就有着密切的关联。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语言。现代民族学、人类学,尤其是哲学人类学已经越来越认识到语言同作为人类主要特征之一的思维,从而同人的整个存在方式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说,语言在民族特性形成发展中的地位,是怎么评价也不为过的。而语言的形成与发展,虽然与宗教有关联,却有不少与宗教无关甚至可说是自然的因素在发挥作用。至少可以说,由于决定语言形成和发展的要素过于复杂,所以宗教在其中的作用绝不是唯一的。而且,若从民族和宗教在以后的发展,尤其是世界宗教形成以后的情况和现代的情况来看,鉴于一个民族有多种宗教和多个民族信一种宗教甚至全民族可以改信另一种宗教的情形,以及同一个民族血缘混杂,地域变迁,经济社会和文化形态多样化等等情况的出现,“共同语言”这一要素的地位就更加突出,而本来就只作为“共同文化”要素之一部分的宗教,随着其与民族关联的减弱,就更不能作为民族的主要要素或辨识标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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