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宗教与民族的关系(2)

中国社会科学网 何光沪

2012-03-13 11:09:08

其次,在民族的发展中,宗教与民族关系中的负面作用开始显露并日益突出。这里所谓负面作用,并不具有价值判断上的褒贬之意。如果在一个民族的形成,即一个群体有别于其他群体的特征日益发展,以至于明显地全面地同其他群体划清界线的过程中,宗教主要发挥的是促进作用,即正面作用的话,那么,在各个民族的发展中,随着各民族接触和交往的日益密切和全面,宗教就不仅仅是促进这种过程,而常常是在逆转这个过程,即发挥负面作用了。换言之,在后来的发展中,宗教不仅仅是在促进民族特征的发展,也常常是在为不同的民族带入共同的特征,从而不仅仅是在促使各民族划清界限,而且常常是在模糊或力求取消各民族之间的界限。更具体些说,在文明发展史上,固然有某些宗教(尤其是民族宗教)在加强民族的独特性及民族内部凝聚力方面发挥作用,从而对民族特性的保存和发展发挥促进作用,但是也有某些宗教(尤其是世界宗教)在起着相反的作用,即减弱民族的独特性及内部凝聚力从而在促进着民族的消亡。①中国和世界文明史上一些宗教促成某些不同民族的联合或融合的大量事例都说明了这一点。当然,在宗教的诸多社会作用中,也有一些是中性的,即不直接与民族的发展发生关系的。

最后还必须注意,我们不能只看到宗教对民族具有重大的影响,而且还要看到宗教也受到民族的反作用。原始宗教的狭隘性或氏族性,本身就是由于当时氏族生活的狭隘性所致,至于氏族、部落以至部族的认识水平、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对其宗教水平的影响,那更是显而易见的。宗教自身的发展和传播、交流和转变,也受到民族发展和民族之间相互关系的巨大作用。这是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及其他宗教的历史,以及中国与西方及世界各民族的文化交流史所证明了的。在极端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宗教的普遍性不强并局限于某些民族的条件下,民族的衰落甚至直接造成宗教的消亡,例如古代埃及和从波斯到小亚细亚的各民族宗教就是如此。

总而言之,考虑到宗教与民族之间复杂多样的关联与区别,把宗教等同于全部民族特性或作为最主要的民族判别标准,既是不符合理论逻辑,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4、最后我们来看看宗教对于民族关系的影响。这实际上是这个问题研究的实践意义之所在,也是目前举世关注的重大问题。

历史上一些引人注目的宗教战争的事实,以及当前世界上某些地区纷争和民族战争的现状,突出地表现出宗教促进民族特性从而在不同民族之间造成分化的作用。(这正是我们前面说“促进”作用或“正面”作用并不带有价值判断上褒意的理由。)当然,不论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来说,还是从这些战争的实情来看,这些战争的根源都绝不仅仅在于宗教或意识形态问题,它们常常更多地是包括经济、政治、民族、宗教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矛盾在内的总体社会矛盾的总爆发。但是,在不同的事例中,宗教信仰的差异在这种总矛盾中是起了或多或少的强化作用的。撇开这些非常情况不论,在历史发展的一般情况下,宗教在不同民族之间所起的分化作用也是经常存在的,不仅不同的宗教在不同的民族之间有这种作用,而且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在不同的民族之间也有这种作用,这种作用不仅发生在不同民族之间,而且也发生在同一民族内部。这种分化作用正是宗教在民族形成中的“正面”作用的继续或表现,甚至可以说就是从另一角度,即从各民族之间关系这一角度来看的同一种作用。

当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有时候表现为不同宗教或不同教派之分裂作用的现象,实质上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民族之间(或民族内部)的对立、矛盾和冲突采取了宗教的形式,或借用了宗教的口实,或借助了宗教的力量。就是说,其根源不在宗教而在其他方面。这也是前面所说民族本身对宗教具有反作用的一个例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民族生活中其他的因素会促成或加剧宗教之间或宗教内部的分裂。

另一方面,历史上无数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的事实(它们不像残酷的战争那么引人注目),以及当代世界上许多既存的文化混合及民族共存的现实,也确实表现出宗教软化民族特性从而在不同民族之间造成同化的作用。(这也是我们前面说“减弱”作用或“负面”作用并不带有价值判断上的贬意的理由。)同样,促成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的因素往往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来往肯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宗教在其中也确实发挥着突出的作用。这里的动因既有传教一方的(例如鉴真东渡日本),也有信教一方的(例如唐僧西行取经),手段既有和平的(例如佛教之东来),也有武力的(例如哈里发之征服),然而无论如何,在中国、中亚、西亚和欧洲的各民族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的历史上,宗教发挥的作用十分巨大,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这十分鲜明地表现出宗教作用的两面性。

当然,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具有前述第一方面的作用,即在不同民族之间有促进分化作用的,一般是部落宗教或民族宗教,而具有第二方面的作用,即在不同民族之间有促进同化作用的,一般是超越民族界限的宗教或世界宗教。这里使用分化和同化二词时,同样不带价值评判上的贬意和褒意,因为对于整个人类或其中任一部分的社会发展而言,分化或同化本身并不决定是否具有价值——分化可以意味着纷繁多样,同化可以意味着共同繁荣,这是有利于发展的;分化也可以意味着冲突纷争,同化也可以意味着死水一潭,而这却不利于发展。所以理想的状态应是多元和谐,即不同民族之间的和谐共处。就宗教与这个问题的关联而言,历史显然对它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如何调整自身去发挥一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作用,这首先意味着各教之间、各教派之间必须和谐共处,从而对民族关系发挥一种真正积极的正面的(就这两个词的褒意而言)作用。

最后我们又得提到,宗教自身是处于民族之间斗争、交往和融合过程之中的,所以它必然受到民族关系的影响。在这里,事情正如宗教对民族关系发生影响时一样,民族关系的性质(和谐还是冲突、友好还是敌视、理性还是狂热、和平还是暴力)也将影响宗教关系和发展的性质。由于宗教的教义毕竟是要由人来解释或理解的,所以当民族关系和谐时,人们会倾向于利用宗教教义中倡导友爱仁慈的一面来为这种关系和友好的行为辩护。反之,当民族关系紧张时,人们也会倾向于强调宗教教义的另一些侧面,比如强调自身与“异教徒”的对立,强调正统与“异端”的区别,甚至可能打出“圣战”的旗号,以便为自身的敌对行动辩护。前者自然有利于宗教之间的思想交流或对话,也有利于仁爱之类教义的传扬或发展,而后者则促成或加深宗教之间的隔阂或对抗,有利于唯我独尊的、排外主义的或排斥异己的狂热盲信的发展。

总之,在宗教与民族二者之中,任何一方的道德或理性成份的发展都会有利于另一方的道德或理性成分的发展,任何一方的狂热或反理性倾向都会加剧另一方的狂热或反理性倾向。在宗教之间的关系与民族之间的关系这两种关系之中,任何一种关系的和谐都可以促进另一种关系的和谐,任何一种关系的对抗性倾向也会导致另一种关系的对抗性倾向。这是由宗教与民族的相互关联所决定了的,也是古今中外的历史所证明了的。

理论的研究最终要为实践的改善服务,而且也必须从现实的实际状况出发,才能得到检验并发挥作用。以上对宗教与民族的内在关联,宗教在民族的起源、发展和民族关系等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所受到的反作用的理论澄清,实际上还是以宗教史和世界史的实际状况作为基础的。虽然我们主要关心的是中国的宗教与民族关系,但这种从实际出发又返回实际接受检验,最终旨在服务于实践的方法,正是我们应该采用的主要方法。当然,在贯彻这种方法的时候,我们总要力求使自己的眼界更宽一些,能够从世界各国宗教与民族关系的问题和处理过程中,获得某些有益的教训和启发。

就宗教而言,一方面一切宗教的核心之处都有某种神秘的或非理性或超理性的东西和感受,但是随着宗教由个人体验向群体扩展、向社会发展,它或多或少要吸取某些道德的或理性的成分,这种成分的多寡或结合紧密的程度,往往可以决定宗教脱离迷信和狂热的程度。可以说,宗教本身的一大问题,就是如何远离迷信和狂热,如何吸纳道德和理性成分,因此宗教永远有一个如何提高素质的问题,在某些形势下还有一个如何改革自身的问题。从西方宗教改革到政教分离到宗教多元并存的今天,这几百年充满血与泪、争战与妥协、狂热与理性的历史给我们的教训是丰富的,启发也是丰富的。就宗教问题而言,用无数人的生命换来的主要的经验就是:宗教要改革,政教要分离,各教之间要平等、宽容、共存。

就民族而言,一方面任何民族都以自身的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文化以及由之而来的共同的民族认同感而区别于其他民族,但是随着民族的发展,各民族距离的缩小和联系的增多,任何民族又都与其他民族处于日益相互依存互补共荣的状态,而且民族融合的趋势必将超过民族孤立的倾向。可以说,民族本身的一大问题,就是如何远离孤立和封闭,如何吸收其他民族的长处以发展自身并共同发展,因此民族永远有一个如何开放自身的问题,在某些形势下还有一个如何改革自身生活方式(广义的文化)的问题。从原始时代至今世界各民族之间无数征服、压迫、屠杀以及共处、交往、合作的大小事件,这同样充满血与泪、争战与妥协、狂热与理性的历史,同样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和宝贵的启发。就民族问题而言,同样用无数人的生命换来的经验就是:民族要进步,封闭要打破,各族之间要平等、友爱、互助。

就宗教与民族的关系而言,世界历史已给我们提供了无数的二者相互影响的正反事例,现代世界又正在给我们提供着无数的二者良性互动与恶性互动的生动事例。本文不拟探讨世界民族与宗教问题,所以也不必在此一一举例,但是通观世界各国处理这些问题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一些主要之点:1.反对大民族主义和以主流宗教压制其他宗教(如斯里兰卡和印度的教训和经验);2.以文明的解决方式反对野蛮的方式(如斯里兰卡泰米尔人和波黑塞族人,北爱尔兰共和军以及印度和伊拉克冲突中的某些方式使之从有理变为无理);3.普及理性的多元的教育(如以色列对付内部教派分裂的经验和以教育改革解决北爱尔兰问题的建议);4.严防人为强制、“便捷解决”的遗害(如前南斯拉夫和前苏联的划族、划界和所谓“解决”);5.注意经济发展的地区平衡和民族平衡(如前南斯拉夫的教训和欧美各国的经验);6.实行真正的民族自治(如前苏联的教训、西班牙的进程和瑞士的样板);7.实行文化多元主义(参照南北美洲的“同化政策”、“一体化政策”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失败和成功的经验教训)。

我相信,当我们在理论上对宗教与民族的关系有所澄清并使自己的认识更全面一些之后,当我们从中国各民族宗教的实际和历代统治阶级的做法吸取了正确的教训和形成了适当的观念之后,当我们从全部人类的宗教史和民族关系中,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中得出了应有的结论之后,我们对宗教与民族关系的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都会得到很大的改善和推动。

①杨堃在《民族学概论》中表述的定义可算一个代表:“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共同体,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虽然在各个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共同体中,其规模、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有着巨大的差别,但它们都具有最一般的共同特征,即是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生活方式(即有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等的具体形式)和共同的民族意识、民族情感的人们共同体”。(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89 页),这里把“共同语言”和“共同生活方式”作为“人们共同体”的要素,是同把民族作为文化共同体相一致的。即就长时间以来,作为中国民族学的指导思想和思考原则的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而言,除了“共同地域”这一要素具有自然属性之外,其余要素都具有社会文化特性。

②例如,某些国家曾以宗教信仰作为某些民族识别或民族划分的主要标准,尽管对这种作法的评价不一,但由此可见社会文化因素受到的重视逐渐超过了自然因素。

①杨堃前引书第189页。

②种族和国家虽然数目较民族为少,但因与民族处于交叉关系(世上并无纯种的民族亦无纯粹单一民族的国家,民族常跨越种族与国家界限),加上种族以自然特征而非社会文化特征为判断标准,国家以政治管辖关系而非社会文化关系为主要判断标准,故不属于这里所谓社会文化意义上的最大人群。

①杨堃在前引书中说:“共同的民族意识、民族情感,则是最主要的特征,缺此,便不成其为民族了。”(第189页)我认为,“民族意识”和“民族情感”概括为“认同意识”更好。但它实际上是由前几个要素而产生的结果。

②有的学者称之为儒教,有的学者称之为中国传统宗法性宗教,有的学者称之为中国原生性宗教。

①顺便说一句,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也是要经过产生、发展的历程而走向消亡的。

(文章转自《世界宗教研究》)

(责任编辑:张宗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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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在民族的发展中,宗教与民族关系中的负面作用开始显露并日益突出。这里所谓负面作用,并不具有价值判断上的褒贬之意。如果在一个民族的形成,即一个群体有别于其他群体的特征日益发展,以至于明显地全面地同其他群体划清界线的过程中,宗教主要发挥的是促进作用,即正面作用的话,那么,在各个民族的发展中,随着各民族接触和交往的日益密切和全面,宗教就不仅仅是促进这种过程,而常常是在逆转这个过程,即发挥负面作用了。换言之,在后来的发展中,宗教不仅仅是在促进民族特征的发展,也常常是在为不同的民族带入共同的特征,从而不仅仅是在促使各民族划清界限,而且常常是在模糊或力求取消各民族之间的界限。更具体些说,在文明发展史上,固然有某些宗教(尤其是民族宗教)在加强民族的独特性及民族内部凝聚力方面发挥作用,从而对民族特性的保存和发展发挥促进作用,但是也有某些宗教(尤其是世界宗教)在起着相反的作用,即减弱民族的独特性及内部凝聚力从而在促进着民族的消亡。①中国和世界文明史上一些宗教促成某些不同民族的联合或融合的大量事例都说明了这一点。当然,在宗教的诸多社会作用中,也有一些是中性的,即不直接与民族的发展发生关系的。

    最后还必须注意,我们不能只看到宗教对民族具有重大的影响,而且还要看到宗教也受到民族的反作用。原始宗教的狭隘性或氏族性,本身就是由于当时氏族生活的狭隘性所致,至于氏族、部落以至部族的认识水平、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对其宗教水平的影响,那更是显而易见的。宗教自身的发展和传播、交流和转变,也受到民族发展和民族之间相互关系的巨大作用。这是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及其他宗教的历史,以及中国与西方及世界各民族的文化交流史所证明了的。在极端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宗教的普遍性不强并局限于某些民族的条件下,民族的衰落甚至直接造成宗教的消亡,例如古代埃及和从波斯到小亚细亚的各民族宗教就是如此。

    总而言之,考虑到宗教与民族之间复杂多样的关联与区别,把宗教等同于全部民族特性或作为最主要的民族判别标准,既是不符合理论逻辑,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4、最后我们来看看宗教对于民族关系的影响。这实际上是这个问题研究的实践意义之所在,也是目前举世关注的重大问题。

    历史上一些引人注目的宗教战争的事实,以及当前世界上某些地区纷争和民族战争的现状,突出地表现出宗教促进民族特性从而在不同民族之间造成分化的作用。(这正是我们前面说“促进”作用或“正面”作用并不带有价值判断上褒意的理由。)当然,不论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来说,还是从这些战争的实情来看,这些战争的根源都绝不仅仅在于宗教或意识形态问题,它们常常更多地是包括经济、政治、民族、宗教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矛盾在内的总体社会矛盾的总爆发。但是,在不同的事例中,宗教信仰的差异在这种总矛盾中是起了或多或少的强化作用的。撇开这些非常情况不论,在历史发展的一般情况下,宗教在不同民族之间所起的分化作用也是经常存在的,不仅不同的宗教在不同的民族之间有这种作用,而且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在不同的民族之间也有这种作用,这种作用不仅发生在不同民族之间,而且也发生在同一民族内部。这种分化作用正是宗教在民族形成中的“正面”作用的继续或表现,甚至可以说就是从另一角度,即从各民族之间关系这一角度来看的同一种作用。

    当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有时候表现为不同宗教或不同教派之分裂作用的现象,实质上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民族之间(或民族内部)的对立、矛盾和冲突采取了宗教的形式,或借用了宗教的口实,或借助了宗教的力量。就是说,其根源不在宗教而在其他方面。这也是前面所说民族本身对宗教具有反作用的一个例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民族生活中其他的因素会促成或加剧宗教之间或宗教内部的分裂。

    另一方面,历史上无数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的事实(它们不像残酷的战争那么引人注目),以及当代世界上许多既存的文化混合及民族共存的现实,也确实表现出宗教软化民族特性从而在不同民族之间造成同化的作用。(这也是我们前面说“减弱”作用或“负面”作用并不带有价值判断上的贬意的理由。)同样,促成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的因素往往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来往肯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宗教在其中也确实发挥着突出的作用。这里的动因既有传教一方的(例如鉴真东渡日本),也有信教一方的(例如唐僧西行取经),手段既有和平的(例如佛教之东来),也有武力的(例如哈里发之征服),然而无论如何,在中国、中亚、西亚和欧洲的各民族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的历史上,宗教发挥的作用十分巨大,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这十分鲜明地表现出宗教作用的两面性。

    当然,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具有前述第一方面的作用,即在不同民族之间有促进分化作用的,一般是部落宗教或民族宗教,而具有第二方面的作用,即在不同民族之间有促进同化作用的,一般是超越民族界限的宗教或世界宗教。这里使用分化和同化二词时,同样不带价值评判上的贬意和褒意,因为对于整个人类或其中任一部分的社会发展而言,分化或同化本身并不决定是否具有价值——分化可以意味着纷繁多样,同化可以意味着共同繁荣,这是有利于发展的;分化也可以意味着冲突纷争,同化也可以意味着死水一潭,而这却不利于发展。所以理想的状态应是多元和谐,即不同民族之间的和谐共处。就宗教与这个问题的关联而言,历史显然对它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如何调整自身去发挥一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作用,这首先意味着各教之间、各教派之间必须和谐共处,从而对民族关系发挥一种真正积极的正面的(就这两个词的褒意而言)作用。

    最后我们又得提到,宗教自身是处于民族之间斗争、交往和融合过程之中的,所以它必然受到民族关系的影响。在这里,事情正如宗教对民族关系发生影响时一样,民族关系的性质(和谐还是冲突、友好还是敌视、理性还是狂热、和平还是暴力)也将影响宗教关系和发展的性质。由于宗教的教义毕竟是要由人来解释或理解的,所以当民族关系和谐时,人们会倾向于利用宗教教义中倡导友爱仁慈的一面来为这种关系和友好的行为辩护。反之,当民族关系紧张时,人们也会倾向于强调宗教教义的另一些侧面,比如强调自身与“异教徒”的对立,强调正统与“异端”的区别,甚至可能打出“圣战”的旗号,以便为自身的敌对行动辩护。前者自然有利于宗教之间的思想交流或对话,也有利于仁爱之类教义的传扬或发展,而后者则促成或加深宗教之间的隔阂或对抗,有利于唯我独尊的、排外主义的或排斥异己的狂热盲信的发展。

    总之,在宗教与民族二者之中,任何一方的道德或理性成份的发展都会有利于另一方的道德或理性成分的发展,任何一方的狂热或反理性倾向都会加剧另一方的狂热或反理性倾向。在宗教之间的关系与民族之间的关系这两种关系之中,任何一种关系的和谐都可以促进另一种关系的和谐,任何一种关系的对抗性倾向也会导致另一种关系的对抗性倾向。这是由宗教与民族的相互关联所决定了的,也是古今中外的历史所证明了的。

    理论的研究最终要为实践的改善服务,而且也必须从现实的实际状况出发,才能得到检验并发挥作用。以上对宗教与民族的内在关联,宗教在民族的起源、发展和民族关系等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所受到的反作用的理论澄清,实际上还是以宗教史和世界史的实际状况作为基础的。虽然我们主要关心的是中国的宗教与民族关系,但这种从实际出发又返回实际接受检验,最终旨在服务于实践的方法,正是我们应该采用的主要方法。当然,在贯彻这种方法的时候,我们总要力求使自己的眼界更宽一些,能够从世界各国宗教与民族关系的问题和处理过程中,获得某些有益的教训和启发。

    就宗教而言,一方面一切宗教的核心之处都有某种神秘的或非理性或超理性的东西和感受,但是随着宗教由个人体验向群体扩展、向社会发展,它或多或少要吸取某些道德的或理性的成分,这种成分的多寡或结合紧密的程度,往往可以决定宗教脱离迷信和狂热的程度。可以说,宗教本身的一大问题,就是如何远离迷信和狂热,如何吸纳道德和理性成分,因此宗教永远有一个如何提高素质的问题,在某些形势下还有一个如何改革自身的问题。从西方宗教改革到政教分离到宗教多元并存的今天,这几百年充满血与泪、争战与妥协、狂热与理性的历史给我们的教训是丰富的,启发也是丰富的。就宗教问题而言,用无数人的生命换来的主要的经验就是:宗教要改革,政教要分离,各教之间要平等、宽容、共存。

    就民族而言,一方面任何民族都以自身的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文化以及由之而来的共同的民族认同感而区别于其他民族,但是随着民族的发展,各民族距离的缩小和联系的增多,任何民族又都与其他民族处于日益相互依存互补共荣的状态,而且民族融合的趋势必将超过民族孤立的倾向。可以说,民族本身的一大问题,就是如何远离孤立和封闭,如何吸收其他民族的长处以发展自身并共同发展,因此民族永远有一个如何开放自身的问题,在某些形势下还有一个如何改革自身生活方式(广义的文化)的问题。从原始时代至今世界各民族之间无数征服、压迫、屠杀以及共处、交往、合作的大小事件,这同样充满血与泪、争战与妥协、狂热与理性的历史,同样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和宝贵的启发。就民族问题而言,同样用无数人的生命换来的经验就是:民族要进步,封闭要打破,各族之间要平等、友爱、互助。

    就宗教与民族的关系而言,世界历史已给我们提供了无数的二者相互影响的正反事例,现代世界又正在给我们提供着无数的二者良性互动与恶性互动的生动事例。本文不拟探讨世界民族与宗教问题,所以也不必在此一一举例,但是通观世界各国处理这些问题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一些主要之点:1.反对大民族主义和以主流宗教压制其他宗教(如斯里兰卡和印度的教训和经验);2.以文明的解决方式反对野蛮的方式(如斯里兰卡泰米尔人和波黑塞族人,北爱尔兰共和军以及印度和伊拉克冲突中的某些方式使之从有理变为无理);3.普及理性的多元的教育(如以色列对付内部教派分裂的经验和以教育改革解决北爱尔兰问题的建议);4.严防人为强制、“便捷解决”的遗害(如前南斯拉夫和前苏联的划族、划界和所谓“解决”);5.注意经济发展的地区平衡和民族平衡(如前南斯拉夫的教训和欧美各国的经验);6.实行真正的民族自治(如前苏联的教训、西班牙的进程和瑞士的样板);7.实行文化多元主义(参照南北美洲的“同化政策”、“一体化政策”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失败和成功的经验教训)。

    我相信,当我们在理论上对宗教与民族的关系有所澄清并使自己的认识更全面一些之后,当我们从中国各民族宗教的实际和历代统治阶级的做法吸取了正确的教训和形成了适当的观念之后,当我们从全部人类的宗教史和民族关系中,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中得出了应有的结论之后,我们对宗教与民族关系的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都会得到很大的改善和推动。

    ①杨堃在《民族学概论》中表述的定义可算一个代表:“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共同体,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虽然在各个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共同体中,其规模、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有着巨大的差别,但它们都具有最一般的共同特征,即是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生活方式(即有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等的具体形式)和共同的民族意识、民族情感的人们共同体”。(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89 页),这里把“共同语言”和“共同生活方式”作为“人们共同体”的要素,是同把民族作为文化共同体相一致的。即就长时间以来,作为中国民族学的指导思想和思考原则的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而言,除了“共同地域”这一要素具有自然属性之外,其余要素都具有社会文化特性。

    ②例如,某些国家曾以宗教信仰作为某些民族识别或民族划分的主要标准,尽管对这种作法的评价不一,但由此可见社会文化因素受到的重视逐渐超过了自然因素。

    ①杨堃前引书第189页。

    ②种族和国家虽然数目较民族为少,但因与民族处于交叉关系(世上并无纯种的民族亦无纯粹单一民族的国家,民族常跨越种族与国家界限),加上种族以自然特征而非社会文化特征为判断标准,国家以政治管辖关系而非社会文化关系为主要判断标准,故不属于这里所谓社会文化意义上的最大人群。

    ①杨堃在前引书中说:“共同的民族意识、民族情感,则是最主要的特征,缺此,便不成其为民族了。”(第189页)我认为,“民族意识”和“民族情感”概括为“认同意识”更好。但它实际上是由前几个要素而产生的结果。

    ②有的学者称之为儒教,有的学者称之为中国传统宗法性宗教,有的学者称之为中国原生性宗教。

    ①顺便说一句,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也是要经过产生、发展的历程而走向消亡的。

    (文章转自《世界宗教研究》)

    (责任编辑:张宗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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