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几个问题(2)

中国社会科学网 龚学增

2012-04-14 21:18:13

在战略策略的方面,第一,强调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在世界观上是对立的,不能让宗教思想影响、侵蚀工人阶级政党的肌体。

第二,批判了党内处理宗教问题上的“左”的错误,指出用行政命令和警察手段禁止、打击宗教,大声疾呼向宗教宣战的作法是对神的唯一效劳,丝毫无助于正确解决宗教问题。

第三,提出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但是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就不是私人的事情的原则。

第四,要求同宗教作斗争要服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总任务。

第五,彻底实现国家政权同教会相分离,国民教育同宗教相分离,真正实现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

第六,坚持不懈地对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进行科学无神论的教育。

上述基本原理,至今仍然是科学的、正确的,对于正确认识当代世界的宗教问题,特别是对于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问题仍然是实践的指南,必须加以坚持,而不能动摇。

三、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丰富和发展

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以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条件下,无产阶级政党面临着如何处理宗教问题的新情况。是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视为教条,还是将其和宗教问题新的实际相结合,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历史地落在了共产党人身上。毛泽东、周恩来以及李维汉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新中国的宗教状况相结合,提出了中国宗教问题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等社会特性;在宗教问题领域,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宗教界要服务于人民,宗教活动要有益于社会等观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党总结了建国以来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全面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提出了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的论断;全面阐述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长期存在的根源;明确了当代中国宗教状况的社会性质;强调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坚持反对宗教问题上的“左”“右”两种倾向;申明中国宗教界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势力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特别提出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问题;指出处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宗教问题及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也进一步深入,党中央又提出关于宗教问题的新观点,进一步强调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郑重提出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是党和政府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首次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论断科学地表述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

伟大的实践必将推动理论的前进。中国共产党人上述关于宗教和宗教问题的观点,可以无愧地向世人表明,中国共产党的科学宗教观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从理论的发展来看,首先,对什么是宗教作了新的界定。恩格斯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高度深刻地揭示了宗教意识形态的本质,但并未对宗教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中国共产党人将宗教界定为是与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相适应的社会历史现象,将宗教看成是本质与现象的结合物,这就明确了宗教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它还是一种拥有亿万信徒作为其外在表现的社会体系。从而不仅从理论上更科学地界定了宗教,而且从现实意义上说,更有助于正确地分析评价宗教的社会作用。其次,全面阐明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存在和发展的根源。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由于所处的阶级对抗社会,他们特别强调宗教的阶级根源。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宗教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除,但宗教为什么还会长期存在。对此,他们不可能具体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则科学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第三,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状况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再以阶级斗争为纲处理宗教问题。但是,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仍具有“五性”的特征,宗教问题还是长期的复杂的。

从战略策略方面的创新来看,首先,中国共产党将对宗教界的工作纳入统一战线的范围,特别在社会主义时期,提出了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作为处理同宗教界爱国人士相互关系的原则。其次,明确提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政府要对有关宗教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健全宗教问题的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以便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第三,在几乎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正确加以处理。第四,中国的宗教事务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特别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

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和丰富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这个论断实际上涉及到的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问题,包容了上述的具体内容。从历史上看,工人阶级政党在掌握了国家政权的前后,在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问题上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曲折过程。特别是曾有一段时间对宗教采取削弱、打击甚至消灭的办法,违背了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由于我国的宗教状况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在社会政治方面已发挥出总体上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作用,因此宗教组织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不再具有阶级对抗的性质,是可以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有必要确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新型关系。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代表党中央明确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这可以说是目前为止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互关系的最科学最规范的表述。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理论上的根据就在于宗教在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结构中基本上属于上层建筑的范围。宗教虽然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神秘主义的形式而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但归根结底,必须服从于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这一客观规律,依赖、适应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其历史的根据,就在于各种宗教必然与社会相适应,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宗教在原始社会产生以后,便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而改变着自己的性质和形式。这种性质和形式的改变正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结果。其现实的根据,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同样要求宗教与其相适应。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既不利于国家,也不利于宗教自身的进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宗教界和宗教徒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如果进一步解释,总的来说,就是党和政府要诚挚热心地带领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积极投入到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事业中,使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成为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因素。具体来说,这个论断大体上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宗教将自身的发展和进步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目标相一致。这个目标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致力于振兴中华民族。

第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虽然具有双方互相配合的内容,但不是对等的相互配合,而是有主次之分。主要是指宗教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求,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要适应宗教。

第三,党和政府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第四,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抱着诚挚热心的积极态度。

“相适应”是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基础之上的。它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在政治行动上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不要在宗教场所之外用唯心主义对抗马克思主义,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做到“相适应”,需要党和政府与宗教方面共同努力,这是基本的保证条件。党和政府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导方面,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依法加强对宗教教事务的管理。对宗教方面来说,首要的条件就是爱国守法,同时要珍惜、巩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好宗教政策,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使自己向高层次健康发展。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直线式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然是一个充满矛盾而又不断解决矛盾的发展过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论断的提出,正是因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上相适应的前提下,还存在着许多矛盾,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常常出现某些不相适应的状态。不断地解决这些矛盾,就可以推动宗教朝着同社会主义社会更好地相适应的方向前进。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但决不意味着可以采取消极被动的态度。促进任何事物的健康发展,都需要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因此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必须建立在对宗教的客观规律科学认识的基础之上。如果违背了宗教的客观规律,凭着主观意志和个人好恶去对待宗教问题,态度越积极,犯的错误就越大。“积极引导”就是要热心地帮助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特有的优势,正确对待和处理我们同宗教界的差异和分歧。总之,只要理论正确,政策稳定,方法对头,就能逐步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而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

注释:

〔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

转自《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年第03期

(责任编辑:张宗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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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战略策略的方面,第一,强调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在世界观上是对立的,不能让宗教思想影响、侵蚀工人阶级政党的肌体。

    第二,批判了党内处理宗教问题上的“左”的错误,指出用行政命令和警察手段禁止、打击宗教,大声疾呼向宗教宣战的作法是对神的唯一效劳,丝毫无助于正确解决宗教问题。

    第三,提出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但是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就不是私人的事情的原则。

    第四,要求同宗教作斗争要服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总任务。

    第五,彻底实现国家政权同教会相分离,国民教育同宗教相分离,真正实现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

    第六,坚持不懈地对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进行科学无神论的教育。

    上述基本原理,至今仍然是科学的、正确的,对于正确认识当代世界的宗教问题,特别是对于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问题仍然是实践的指南,必须加以坚持,而不能动摇。

    三、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丰富和发展

    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以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条件下,无产阶级政党面临着如何处理宗教问题的新情况。是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视为教条,还是将其和宗教问题新的实际相结合,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就历史地落在了共产党人身上。毛泽东、周恩来以及李维汉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新中国的宗教状况相结合,提出了中国宗教问题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等社会特性;在宗教问题领域,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宗教界要服务于人民,宗教活动要有益于社会等观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党总结了建国以来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全面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提出了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的论断;全面阐述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长期存在的根源;明确了当代中国宗教状况的社会性质;强调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坚持反对宗教问题上的“左”“右”两种倾向;申明中国宗教界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势力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特别提出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问题;指出处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宗教问题及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也进一步深入,党中央又提出关于宗教问题的新观点,进一步强调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郑重提出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是党和政府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首次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论断科学地表述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

    伟大的实践必将推动理论的前进。中国共产党人上述关于宗教和宗教问题的观点,可以无愧地向世人表明,中国共产党的科学宗教观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从理论的发展来看,首先,对什么是宗教作了新的界定。恩格斯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高度深刻地揭示了宗教意识形态的本质,但并未对宗教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中国共产党人将宗教界定为是与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相适应的社会历史现象,将宗教看成是本质与现象的结合物,这就明确了宗教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它还是一种拥有亿万信徒作为其外在表现的社会体系。从而不仅从理论上更科学地界定了宗教,而且从现实意义上说,更有助于正确地分析评价宗教的社会作用。其次,全面阐明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存在和发展的根源。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由于所处的阶级对抗社会,他们特别强调宗教的阶级根源。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宗教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除,但宗教为什么还会长期存在。对此,他们不可能具体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则科学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第三,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状况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再以阶级斗争为纲处理宗教问题。但是,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仍具有“五性”的特征,宗教问题还是长期的复杂的。

    从战略策略方面的创新来看,首先,中国共产党将对宗教界的工作纳入统一战线的范围,特别在社会主义时期,提出了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作为处理同宗教界爱国人士相互关系的原则。其次,明确提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政府要对有关宗教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健全宗教问题的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以便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第三,在几乎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正确加以处理。第四,中国的宗教事务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特别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

    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发展和丰富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这个论断实际上涉及到的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问题,包容了上述的具体内容。从历史上看,工人阶级政党在掌握了国家政权的前后,在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的相互关系问题上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曲折过程。特别是曾有一段时间对宗教采取削弱、打击甚至消灭的办法,违背了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由于我国的宗教状况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在社会政治方面已发挥出总体上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作用,因此宗教组织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不再具有阶级对抗的性质,是可以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有必要确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新型关系。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代表党中央明确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这可以说是目前为止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互关系的最科学最规范的表述。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理论上的根据就在于宗教在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结构中基本上属于上层建筑的范围。宗教虽然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神秘主义的形式而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但归根结底,必须服从于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这一客观规律,依赖、适应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其历史的根据,就在于各种宗教必然与社会相适应,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宗教在原始社会产生以后,便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而改变着自己的性质和形式。这种性质和形式的改变正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结果。其现实的根据,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同样要求宗教与其相适应。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既不利于国家,也不利于宗教自身的进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宗教界和宗教徒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如果进一步解释,总的来说,就是党和政府要诚挚热心地带领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积极投入到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事业中,使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成为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因素。具体来说,这个论断大体上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宗教将自身的发展和进步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目标相一致。这个目标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致力于振兴中华民族。

    第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虽然具有双方互相配合的内容,但不是对等的相互配合,而是有主次之分。主要是指宗教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求,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要适应宗教。

    第三,党和政府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第四,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抱着诚挚热心的积极态度。

    “相适应”是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基础之上的。它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在政治行动上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不要在宗教场所之外用唯心主义对抗马克思主义,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做到“相适应”,需要党和政府与宗教方面共同努力,这是基本的保证条件。党和政府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主导方面,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依法加强对宗教教事务的管理。对宗教方面来说,首要的条件就是爱国守法,同时要珍惜、巩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好宗教政策,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使自己向高层次健康发展。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直线式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然是一个充满矛盾而又不断解决矛盾的发展过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论断的提出,正是因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上相适应的前提下,还存在着许多矛盾,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常常出现某些不相适应的状态。不断地解决这些矛盾,就可以推动宗教朝着同社会主义社会更好地相适应的方向前进。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但决不意味着可以采取消极被动的态度。促进任何事物的健康发展,都需要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因此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必须建立在对宗教的客观规律科学认识的基础之上。如果违背了宗教的客观规律,凭着主观意志和个人好恶去对待宗教问题,态度越积极,犯的错误就越大。“积极引导”就是要热心地帮助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发挥特有的优势,正确对待和处理我们同宗教界的差异和分歧。总之,只要理论正确,政策稳定,方法对头,就能逐步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而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

    注释:

    〔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

    转自《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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