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汉的宗教观(2)

中国社会科学网 龚学增

2012-05-17 15:03:28

1961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他又指出:“在我国,宗教迷信曾经是一个具有广大群众性的问题,不少的少数民族还存着绝大多数人信仰某一种宗教的现象。这又使宗教问题具有民族性,成为国内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部分。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又是世界性宗教,在国际范围内有广大的信徒,这又使宗教问题具有国际性。”

对于宗教“五性”,李维汉特别注意宗教的民族性。他说:“少数民族大都有很深的宗教信仰,不少民族还保持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的现象,如藏族、蒙古族之信仰喇嘛教,傣族之信仰小乘(上座部)佛教,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之信仰伊斯兰教。这就使宗教具有民族性。由此又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方面,宗教势力在这些民族内部具有很大的影响,形成教主和封建领主两位一体,或者教主和大地主两位一体。例如在西藏,宗教首领就是最高的统治者。在其它藏区,宗教首领往往由土司的兄弟担任或者由土司兼任;蒙古族、傣族大体上也是这样。在回族和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特别是在有门宦(即一个教长管理许多教坊,并实行教长世袭的制度)的地区,教长就是大地主,也就是教区内的政治统治者。喇嘛教和伊斯兰教的寺庙都占有大量的土地、牲畜和高利贷资本,对农民和牧民进行残酷的封建剥削。所以,在这些民族中,宗教制度实际上就是政治经济制度的重要一部分,宗教势力不仅是人民精神上的统治者,同时也是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者。这是一方面的情况,这种情况使宗教成为一种民族特点。另一方面,宗教问题又同民族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国内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部分。在历史上,宗教信仰曾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这些民族团结自己、反抗民族压迫的一种纽带。宗教在反抗民族压迫中的这种作用,以宗教在民族内部的深入影响为基础,同时又反过来加深了宗教在本民族内部的影响,使宗教势力更便于压迫和剥削本民族人民。”

正是在他的这些论述的基础上,1958年,在第五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正式把“宗教的五性”提了出来。1996年,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的王兆国同志在纪念李维汉同志诞辰一百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李维汉同志指出,我国的宗教具有五个特性,即群众性、长期性、国际性、复杂性,在一部分少数民族中还有民族性。”对李维汉同志提出的宗教“五性说”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李维汉认为,宗教不可避免地要退出历史舞台,但这个过程是长期的。他说:“我们从来认为宗教信仰是一种历史现象,是在历史上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现象,所以我们从来没有讲过宗教是万万岁”。“宗教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必然规律。宗教要不断削弱和最后走上消亡的道路。我们的社会发展要求我们不要只看到宗教是长期的,要保护信教自由,同时也要看到它是会逐步削弱,最后走向消亡的。”“随着人们对自然和社会必然性的认识和能力随着人类实践历史的发展而逐渐增加,社会剥削的消灭,生产力的彻底解放和高度发展,科学和文化的高度发展和广泛普及,最后要导致广大人民解除有神论和宗教信仰的束缚。但是,这是要经过一个很长时期才能解决的问题。”“既然宗教的来源是自然力量的压迫和社会力量的压迫,那么,宗教的消亡,归根到底就要从自然解放和社会解放这里找出路。”

关于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在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系统科学的解释上,李维汉做出了重要贡献。

李维汉在论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历史演变时,肯定了资产阶级的贡献,但又强调,只有无产阶级才能真正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他说:“宗教信仰自由,这个口号如同婚姻自由等口号一样,由资产阶级提出来用以反对封建制度的,因而这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一个革命的口号。但是,资产阶级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不曾彻底地实现过这个口号。在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以后,更是到处限制甚至完全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很软弱,只有工人阶级和共产党,只有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才能实现如同我们上面所说明的,完全的、彻底的宗教信仰自由,使千百万人得到一大解放。”

李维汉进一步从对宗教规律的科学认识上阐明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实行宗教信仰自由。认为,首先是因为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还有其存在的自然根源和社会根源,宗教还将长期存在。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认识问题,个人信仰只能自由,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加以强制。他指出:“人们的宗教信仰,只能由他们觉悟了以后自己放弃。如果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去强迫放弃,不但无益,而且会刺激他们的宗教感情,只能有利于宗教势力。这种历史教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主席都讲过很多。人们常用‘消灭宗教’这个字眼,我看这个字眼,可以引起一种误解,以为宗教可以用强力加以消灭。而这是不可能的。拿革命者的思想信仰来说,难道我们信仰马克思主义是能够强迫的吗?难道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可以用刺刀或者子弹消灭他们的信仰吗?当然,信仰马克思主义同信仰宗教是根本不同的。但是从两者是思想领域里的问题这一点上说来,则是相同的。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是真理,我们只能用宣传的方法让人民自愿地取舍。对于人们的宗教信仰,也只能这样。”另外,我们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国内,可以争取和团结宗教界的最大多数人为社会主义服务,而把他们当中的少数反动分子孤立起来;在国外,有利于争取和团结宗教界参加反帝统一战线和和平运动,击破反动派的挑拨和破坏。这有利于击破宗教专制主义和反动派,有利于整个革命,有利于消灭宗教信仰的根源。如果我们违背宗教发展规律,脱离历史发展阶段,对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积极意义视而不见,把宗教信仰上的分野置于政治上的分野之上,势必造成人民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制造社会动荡,在国际上也会被孤立起来,这和我们对待宗教问题的初衷是严重背离的。

宗教信仰自由的涵义究竟是什么?李维汉作了完整解释。他说:“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我们历来有一个完整的解释,这就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一个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仰现在信仰的自由,过去信仰现在不信仰也自由。也就是说,不论信教不信教,也不论信仰什么宗教,都不受国家强力的干涉。”这一经典阐释已经完全转化成了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条文。

宗教信仰者、宗教场所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李维汉在强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还强调了信教公民要爱国守法,国家也要管理寺庙的问题。他说:“国家允许任何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别人不得侵犯。同时任何宗教信仰者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服从国家的需要,积极从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劳动和工作。”“国家对寺庙要不要管理?宗教信仰对国家是私事,但是政府的政策、法令(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任何公民、任何团体都要遵守,寺庙也不例外。所以政府要从政策法律上加以管理和检查督促。在遵守政府政策、法律的条件下,寺庙内部的管理可以由宗教人员实行民主自治,形式不求一律”。

同宗教界建立政治上的统一战线

早在延安时期,李维汉就非常重视对宗教界的统战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李维汉进一步发展了同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的思想。

为什么要同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因为宗教团体中的上层人士同群众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他们中有些人有反帝爱国的一面,争取了他们,就有利于争取群众。“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民族因素和宗教因素,一部分上层人士同劳动人民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争取和团结爱国人士有着特殊的重要作用。”1958年,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在谈到对伊斯兰教上层分子统战问题上,他强调:“对伊斯兰教上层分子的统一战线还要不要?答案是肯定的,还要。过去这方面的工作是有成绩的,使阿訇起了分化,一部分人靠拢我们,有利于反坏人坏事,也有利于我们改革必须改革的宗教制度。今后还要继续坚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包括教主、阿訇、还有乡老、社头等等。他们中大部分属于人民(小部分可能属于敌我矛盾)。对这一部分人民必须采取统一战线政策。他们是上层,甚至还带有一定的剥削,但是,我们要同他们搞统一战线。”“我们的方针,就是要争取、团结民族、宗教上层的大多数,把大多数争取团结到我们这方面来,同时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不要忽视这个工作。这个工作愈做得好,愈有利于孤立坏分子,愈有利于进行必须的改革。不能因为要进行改革了,就把这些人放在一边,不向他们做团结教育的工作。并且要在这些人中,培养一批比较靠拢党、接受党的领导的分子。培养这样一批人就会大大减少宗教制度改革的阻碍,而且会变为助力,这个很重要。”1981年,李维汉在纪念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订30周年的专文中,在谈到西藏工作经验时指出,发展反帝爱国统一战线是解放西藏中着重贯彻的一项原则,这项原则经受住了考验。正是因为对宗教界卓有成效的统战工作,党才得以团结了包括宗教界在内的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完成了各个时期的历史任务。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李维汉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思想,归纳起来说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如何处理好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的关系这样一个根本问题。1982年,在起草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过程中,李维汉同志曾写了书面建议,提出“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当时这句话虽然没有能够写进文件,但是却为后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式提出打下了基础。

总之,李维汉的宗教观,基本涵盖了涉及宗教和宗教问题的各个方面,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李维汉宗教观的特色首先表现在始终从中国的宗教国情出发,服从服务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大局,创造性地运用马列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实现了马列主义宗教理论与中国宗教问题的正确结合。在他的大量的关于宗教和宗教问题的论述中,没有简单重复或单纯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宗教问题的论断,但是却充分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和宗教观的基本精神。其次,李维汉的宗教观紧紧服从全党全国工作的总任务,着眼于社会政治的视角,密切结合他领导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比较系统完整的正确处理新中国宗教问题的思想。第三,关于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思想是他的宗教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转自《中国民族宗教网》

(责任编辑:张宗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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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汉的宗教观(2)

    中国社会科学网 龚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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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他又指出:“在我国,宗教迷信曾经是一个具有广大群众性的问题,不少的少数民族还存着绝大多数人信仰某一种宗教的现象。这又使宗教问题具有民族性,成为国内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部分。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又是世界性宗教,在国际范围内有广大的信徒,这又使宗教问题具有国际性。”

    对于宗教“五性”,李维汉特别注意宗教的民族性。他说:“少数民族大都有很深的宗教信仰,不少民族还保持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的现象,如藏族、蒙古族之信仰喇嘛教,傣族之信仰小乘(上座部)佛教,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之信仰伊斯兰教。这就使宗教具有民族性。由此又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方面,宗教势力在这些民族内部具有很大的影响,形成教主和封建领主两位一体,或者教主和大地主两位一体。例如在西藏,宗教首领就是最高的统治者。在其它藏区,宗教首领往往由土司的兄弟担任或者由土司兼任;蒙古族、傣族大体上也是这样。在回族和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特别是在有门宦(即一个教长管理许多教坊,并实行教长世袭的制度)的地区,教长就是大地主,也就是教区内的政治统治者。喇嘛教和伊斯兰教的寺庙都占有大量的土地、牲畜和高利贷资本,对农民和牧民进行残酷的封建剥削。所以,在这些民族中,宗教制度实际上就是政治经济制度的重要一部分,宗教势力不仅是人民精神上的统治者,同时也是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者。这是一方面的情况,这种情况使宗教成为一种民族特点。另一方面,宗教问题又同民族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国内民族关系问题的一部分。在历史上,宗教信仰曾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这些民族团结自己、反抗民族压迫的一种纽带。宗教在反抗民族压迫中的这种作用,以宗教在民族内部的深入影响为基础,同时又反过来加深了宗教在本民族内部的影响,使宗教势力更便于压迫和剥削本民族人民。”

    正是在他的这些论述的基础上,1958年,在第五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正式把“宗教的五性”提了出来。1996年,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的王兆国同志在纪念李维汉同志诞辰一百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在宗教问题上,李维汉同志指出,我国的宗教具有五个特性,即群众性、长期性、国际性、复杂性,在一部分少数民族中还有民族性。”对李维汉同志提出的宗教“五性说”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李维汉认为,宗教不可避免地要退出历史舞台,但这个过程是长期的。他说:“我们从来认为宗教信仰是一种历史现象,是在历史上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现象,所以我们从来没有讲过宗教是万万岁”。“宗教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必然规律。宗教要不断削弱和最后走上消亡的道路。我们的社会发展要求我们不要只看到宗教是长期的,要保护信教自由,同时也要看到它是会逐步削弱,最后走向消亡的。”“随着人们对自然和社会必然性的认识和能力随着人类实践历史的发展而逐渐增加,社会剥削的消灭,生产力的彻底解放和高度发展,科学和文化的高度发展和广泛普及,最后要导致广大人民解除有神论和宗教信仰的束缚。但是,这是要经过一个很长时期才能解决的问题。”“既然宗教的来源是自然力量的压迫和社会力量的压迫,那么,宗教的消亡,归根到底就要从自然解放和社会解放这里找出路。”

    关于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在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系统科学的解释上,李维汉做出了重要贡献。

    李维汉在论述宗教信仰自由的历史演变时,肯定了资产阶级的贡献,但又强调,只有无产阶级才能真正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他说:“宗教信仰自由,这个口号如同婚姻自由等口号一样,由资产阶级提出来用以反对封建制度的,因而这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一个革命的口号。但是,资产阶级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不曾彻底地实现过这个口号。在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以后,更是到处限制甚至完全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在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很软弱,只有工人阶级和共产党,只有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才能实现如同我们上面所说明的,完全的、彻底的宗教信仰自由,使千百万人得到一大解放。”

    李维汉进一步从对宗教规律的科学认识上阐明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实行宗教信仰自由。认为,首先是因为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还有其存在的自然根源和社会根源,宗教还将长期存在。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认识问题,个人信仰只能自由,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加以强制。他指出:“人们的宗教信仰,只能由他们觉悟了以后自己放弃。如果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去强迫放弃,不但无益,而且会刺激他们的宗教感情,只能有利于宗教势力。这种历史教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主席都讲过很多。人们常用‘消灭宗教’这个字眼,我看这个字眼,可以引起一种误解,以为宗教可以用强力加以消灭。而这是不可能的。拿革命者的思想信仰来说,难道我们信仰马克思主义是能够强迫的吗?难道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可以用刺刀或者子弹消灭他们的信仰吗?当然,信仰马克思主义同信仰宗教是根本不同的。但是从两者是思想领域里的问题这一点上说来,则是相同的。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是真理,我们只能用宣传的方法让人民自愿地取舍。对于人们的宗教信仰,也只能这样。”另外,我们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国内,可以争取和团结宗教界的最大多数人为社会主义服务,而把他们当中的少数反动分子孤立起来;在国外,有利于争取和团结宗教界参加反帝统一战线和和平运动,击破反动派的挑拨和破坏。这有利于击破宗教专制主义和反动派,有利于整个革命,有利于消灭宗教信仰的根源。如果我们违背宗教发展规律,脱离历史发展阶段,对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积极意义视而不见,把宗教信仰上的分野置于政治上的分野之上,势必造成人民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制造社会动荡,在国际上也会被孤立起来,这和我们对待宗教问题的初衷是严重背离的。

    宗教信仰自由的涵义究竟是什么?李维汉作了完整解释。他说:“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我们历来有一个完整的解释,这就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一个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仰现在信仰的自由,过去信仰现在不信仰也自由。也就是说,不论信教不信教,也不论信仰什么宗教,都不受国家强力的干涉。”这一经典阐释已经完全转化成了中国共产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条文。

    宗教信仰者、宗教场所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李维汉在强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还强调了信教公民要爱国守法,国家也要管理寺庙的问题。他说:“国家允许任何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别人不得侵犯。同时任何宗教信仰者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服从国家的需要,积极从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劳动和工作。”“国家对寺庙要不要管理?宗教信仰对国家是私事,但是政府的政策、法令(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任何公民、任何团体都要遵守,寺庙也不例外。所以政府要从政策法律上加以管理和检查督促。在遵守政府政策、法律的条件下,寺庙内部的管理可以由宗教人员实行民主自治,形式不求一律”。

    同宗教界建立政治上的统一战线

    早在延安时期,李维汉就非常重视对宗教界的统战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李维汉进一步发展了同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的思想。

    为什么要同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因为宗教团体中的上层人士同群众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他们中有些人有反帝爱国的一面,争取了他们,就有利于争取群众。“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民族因素和宗教因素,一部分上层人士同劳动人民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争取和团结爱国人士有着特殊的重要作用。”1958年,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在谈到对伊斯兰教上层分子统战问题上,他强调:“对伊斯兰教上层分子的统一战线还要不要?答案是肯定的,还要。过去这方面的工作是有成绩的,使阿訇起了分化,一部分人靠拢我们,有利于反坏人坏事,也有利于我们改革必须改革的宗教制度。今后还要继续坚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包括教主、阿訇、还有乡老、社头等等。他们中大部分属于人民(小部分可能属于敌我矛盾)。对这一部分人民必须采取统一战线政策。他们是上层,甚至还带有一定的剥削,但是,我们要同他们搞统一战线。”“我们的方针,就是要争取、团结民族、宗教上层的大多数,把大多数争取团结到我们这方面来,同时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不要忽视这个工作。这个工作愈做得好,愈有利于孤立坏分子,愈有利于进行必须的改革。不能因为要进行改革了,就把这些人放在一边,不向他们做团结教育的工作。并且要在这些人中,培养一批比较靠拢党、接受党的领导的分子。培养这样一批人就会大大减少宗教制度改革的阻碍,而且会变为助力,这个很重要。”1981年,李维汉在纪念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订30周年的专文中,在谈到西藏工作经验时指出,发展反帝爱国统一战线是解放西藏中着重贯彻的一项原则,这项原则经受住了考验。正是因为对宗教界卓有成效的统战工作,党才得以团结了包括宗教界在内的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完成了各个时期的历史任务。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李维汉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思想,归纳起来说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如何处理好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的关系这样一个根本问题。1982年,在起草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文件过程中,李维汉同志曾写了书面建议,提出“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当时这句话虽然没有能够写进文件,但是却为后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式提出打下了基础。

    总之,李维汉的宗教观,基本涵盖了涉及宗教和宗教问题的各个方面,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李维汉宗教观的特色首先表现在始终从中国的宗教国情出发,服从服务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大局,创造性地运用马列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实现了马列主义宗教理论与中国宗教问题的正确结合。在他的大量的关于宗教和宗教问题的论述中,没有简单重复或单纯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宗教问题的论断,但是却充分体现出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和宗教观的基本精神。其次,李维汉的宗教观紧紧服从全党全国工作的总任务,着眼于社会政治的视角,密切结合他领导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比较系统完整的正确处理新中国宗教问题的思想。第三,关于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思想是他的宗教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转自《中国民族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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