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宗教立法的困惑与挑战(4)

爱思想 刘澎

2014-07-30 10:18:28

三、制定何种宗教法——宗教法的目标

关于宗教立法的目标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分歧的焦点是要把宗教法变成《宗教事务条例》的升级版,使其继续为现有宗教行政管理体制服务、提供法律依据,还是要立一套既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又能对政府与宗教团体、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的关系进行合理调节的、各方认可的法律规范。

由于在宗教立法的宗旨问题上,各方意见分歧缺乏共识,宗教基本法的立法问题被长期“搁置”,鲜有公开的讨论,因而在立法宗旨问题解决之前,关于宗教法的目标问题也就不可能被作为政教双方讨论的话题。但在过去十年里,学术界并未停止对中国宗教立法应确立的目标进行的探讨。通过多次探讨,特别是通过于国外有关学者的交流,学者们逐渐认识到世界各国虽然国情不同,但绝大多数国家关于宗教问题的立法都把规范的焦点集中在了如何保障信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如何处理国家与宗教团体的关系这两个方面[在分析现行法律的文章中,“独立自主自办”也常被作为一项原则。但关于该原则,并无更多学术角度的讨论。而本文提到的两个原则则越来越多被专门研究。例如,知网以“政教关系”或“政教分离”为关键词的文章自2000年至2013年4月,共799篇。且2009年后的研究较往年明显增多。而今年微博上关于宗教自由的辩论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人们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关注。杨凤岗编:“激辩宗教自由”,见作者博客,2013年1月21日。]。换句话说,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调节政教关系是宗教立法的两大核心。离开了这两个核心,宗教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基于这种认识,以宗教基本法为核心的中国宗教立法的目标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由全国人大审议修改宪法36条,并以此作为宗教立法的基础与指导;

(2)按照宪法原则制定宗教基本法律,作为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处理政教关系及各种涉及宗教问题的法律依据; (3)确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教关系模式,妥善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间的平衡;

(4)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对宗教的各种形式的歧视性条款,消除一切形式的宗教歧视。

四、如何设立宗教法——立法的方式

许多人认同宗教法治,但对宗教法的立法结果并不乐观,担心可能与人们期望立法的初衷不一样,甚至完全相反。从许多法律的立法过程与结果看,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立不立法是一回事,谁来立法、结果如何又是一回事。如果广大群众特别是宗教界的人士与信教群众不能参与宗教法的制定,不能自由、充分地表达意见,经过各种官僚程序的层层过滤、“把关”之后,最终出台的《宗教法》会是何种摸样,的确是个难以预测的问题。

对此,立法者应该认识到,设立宗教法是为了解决宗教方面的问题,完善宗教法治体系,不是为了应付群众、应付舆论,更不是为了给旧的宗教管理体制提供法律依据。要想设立一部得民心、起作用的宗教法,就必须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制定公开的宗教立法计划,允许大家说话,让包括宗教界、法学界、新闻界、国家立法机关、政府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关注宗教立法、讨论宗教立法、参与宗教立法,广泛征询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公开征求立法建议稿,以便使社会各界各方力量最大限度地达成宗教立法共识。否则,立了《宗教法》也解决不了宗教方面的现实问题,保证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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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宗教立法的困惑与挑战(4)

    爱思想 刘澎

    2014-07-30 1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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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宗教立法的困惑与挑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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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定何种宗教法——宗教法的目标

    关于宗教立法的目标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分歧的焦点是要把宗教法变成《宗教事务条例》的升级版,使其继续为现有宗教行政管理体制服务、提供法律依据,还是要立一套既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又能对政府与宗教团体、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的关系进行合理调节的、各方认可的法律规范。

    由于在宗教立法的宗旨问题上,各方意见分歧缺乏共识,宗教基本法的立法问题被长期“搁置”,鲜有公开的讨论,因而在立法宗旨问题解决之前,关于宗教法的目标问题也就不可能被作为政教双方讨论的话题。但在过去十年里,学术界并未停止对中国宗教立法应确立的目标进行的探讨。通过多次探讨,特别是通过于国外有关学者的交流,学者们逐渐认识到世界各国虽然国情不同,但绝大多数国家关于宗教问题的立法都把规范的焦点集中在了如何保障信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如何处理国家与宗教团体的关系这两个方面[在分析现行法律的文章中,“独立自主自办”也常被作为一项原则。但关于该原则,并无更多学术角度的讨论。而本文提到的两个原则则越来越多被专门研究。例如,知网以“政教关系”或“政教分离”为关键词的文章自2000年至2013年4月,共799篇。且2009年后的研究较往年明显增多。而今年微博上关于宗教自由的辩论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人们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关注。杨凤岗编:“激辩宗教自由”,见作者博客,2013年1月21日。]。换句话说,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调节政教关系是宗教立法的两大核心。离开了这两个核心,宗教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基于这种认识,以宗教基本法为核心的中国宗教立法的目标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由全国人大审议修改宪法36条,并以此作为宗教立法的基础与指导;

    (2)按照宪法原则制定宗教基本法律,作为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处理政教关系及各种涉及宗教问题的法律依据; (3)确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教关系模式,妥善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间的平衡;

    (4)修改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对宗教的各种形式的歧视性条款,消除一切形式的宗教歧视。

    四、如何设立宗教法——立法的方式

    许多人认同宗教法治,但对宗教法的立法结果并不乐观,担心可能与人们期望立法的初衷不一样,甚至完全相反。从许多法律的立法过程与结果看,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立不立法是一回事,谁来立法、结果如何又是一回事。如果广大群众特别是宗教界的人士与信教群众不能参与宗教法的制定,不能自由、充分地表达意见,经过各种官僚程序的层层过滤、“把关”之后,最终出台的《宗教法》会是何种摸样,的确是个难以预测的问题。

    对此,立法者应该认识到,设立宗教法是为了解决宗教方面的问题,完善宗教法治体系,不是为了应付群众、应付舆论,更不是为了给旧的宗教管理体制提供法律依据。要想设立一部得民心、起作用的宗教法,就必须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制定公开的宗教立法计划,允许大家说话,让包括宗教界、法学界、新闻界、国家立法机关、政府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关注宗教立法、讨论宗教立法、参与宗教立法,广泛征询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公开征求立法建议稿,以便使社会各界各方力量最大限度地达成宗教立法共识。否则,立了《宗教法》也解决不了宗教方面的现实问题,保证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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