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宗教立法的困惑与挑战(5)

爱思想 刘澎

2014-07-30 10:18:28

五、“宗教特区”——从行政管理到法治的过渡

宗教法治涉及到建立新型政教关系模式、改革宗教管理体制、完善宗教立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此外,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平衡,情况复杂。要改革宗教管理体制,难度极大。但因此而一味拖延、等待,“以不变应万变”,则会形成更多的问题,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就意味着不改革不行,一步到位冒进也不行。为此,从操作层面上说,明智的办法是本着科学的态度,分阶段、有计划的慎重小步走,逐步进行。借鉴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建立沿海经济特区的经验,在《宗教法》出台之前,国家可以考虑试办“宗教特区”,作为积极探索解决宗教问题方案、改革宗教管理体制的第一步。

所谓“宗教特区”,其实就是宗教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为了取得经验,减少失误,可在全国范围内分别选择具有代表性的5—6个地、市级地区作为宗教管理体制的改革试点,这些试点应包括传统上宗教影响较大的地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中西部地区,边疆民族聚居地区等不同社会经济发展类型的地区,同时又能代表主要宗教的地区。例如温州(沿海城市、基督教、伊斯兰教),厦门(传统基督教、民间信仰),南阳(内地农村基督教、道教)、石家庄(天主教、佛教)、临夏(伊斯兰教、藏传佛教)、昆明(边疆少数民族、各教)等。如果觉得难度大,还可以缩小试验的范围,把试点缩小到二、三个。在具体做法上,试点地区的改革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宗教组织登记备案

试行宗教组织备案制的目的是将试点地区所有宗教组织纳入政府管理视野,消除地下宗教组织与活动存在的理由。备案的对象不分是否属于五大宗教、是否过去得到过政府承认。任何自称是某一宗教的组织均可予以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该组织的人事、教务、财务、行政等各种相关信息。

2,宗教业务归口管理

加强试点地区政府处理宗教事务与相关问题的能力,取消专门的宗教管理机构,将原有的宗教管理干部充实到公安、民政、外事、教育、卫生、城建、土地、旅游、文物、文化、出版、食品监督、司法等部门;对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宗教问题实行具体化对口管理,是什么问题就由政府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处理。政府不介入试点地区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宗教组织内部的认识、财务、教务自理;宗教组织在宗教场所以外的活动按其内容类别分别由特区政府依照相关法律管理。对涉及抽象的不属于任何具体业务部门管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问题,按国家的法律和特区制定的《特区宗教法(试行草案)》处理。

3,启动特区宗教立法

成立特区宗教法起草小组,制定和修改《特区宗教法(试行草案)》,作为特区的宗教管理依据和未来提交全国人大宗教立法的建议。特区宗教法起草小组应由政府行政管理人员,特区立法、司法机关、宗教团体代表、法学专家、学术界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代表、企业家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

4,组建宗教行业协会

在宗教特区内,由各种宗教在地/市、县/市、乡三级分别建立自己的宗教联合会,作为行业协会。宗教联合会应包括本宗教中各种教派、宗派(如基督教中的三自教会、家庭教会、聚会处、真耶稣会、安息日会等各派)。宗教联合会不是宗教组织,是为宗教团体服务的非盈利协调机构,任务是协调本地区本宗教内部、本宗教团体之间、本宗教团体与其他团体、本宗教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各项事务。宗教联合会的领导由参加该会的各组织代表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工作人员可从社会上招聘雇用合适的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由参加联合会的各宗教组织分担。

5,建立政教对话机制

在地/市、县/市、乡县成立“宗教问题联席会议”,由当地各宗教联合会代表与政府代表按对等原则共同组成,进行有关宗教问题的沟通、交流、对话。宗教方面的代表由宗教团体自己推选,如果某些宗教内部无法统一意见(如基督教,可由双方派出各自的代表共同担任)。联席会议是政教双方对话、交流、协商、沟通的平台,下设宗教联络办公室,该办公室为联络协调办事机构,仅为落实宗教团体与政府沟通交流做技术性、事务性服务,无任何权限,不具有任何管理能力。

6,鼓励宗教组织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开展慈善服务

鼓励宗教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与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发展慈善事业。宗教团体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办各种公益慈善服务机构(需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宗教团体创办的服务行业可享有免税资格,其所建立的慈善公益机构可接受海内外慈善捐赠;宗教慈善机构可享有与其他非宗教慈善机构在社会上开展公益活动的同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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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宗教立法的困惑与挑战(5)

    爱思想 刘澎

    2014-07-30 1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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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宗教立法的困惑与挑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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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宗教特区”——从行政管理到法治的过渡

    宗教法治涉及到建立新型政教关系模式、改革宗教管理体制、完善宗教立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此外,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平衡,情况复杂。要改革宗教管理体制,难度极大。但因此而一味拖延、等待,“以不变应万变”,则会形成更多的问题,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就意味着不改革不行,一步到位冒进也不行。为此,从操作层面上说,明智的办法是本着科学的态度,分阶段、有计划的慎重小步走,逐步进行。借鉴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建立沿海经济特区的经验,在《宗教法》出台之前,国家可以考虑试办“宗教特区”,作为积极探索解决宗教问题方案、改革宗教管理体制的第一步。

    所谓“宗教特区”,其实就是宗教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为了取得经验,减少失误,可在全国范围内分别选择具有代表性的5—6个地、市级地区作为宗教管理体制的改革试点,这些试点应包括传统上宗教影响较大的地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中西部地区,边疆民族聚居地区等不同社会经济发展类型的地区,同时又能代表主要宗教的地区。例如温州(沿海城市、基督教、伊斯兰教),厦门(传统基督教、民间信仰),南阳(内地农村基督教、道教)、石家庄(天主教、佛教)、临夏(伊斯兰教、藏传佛教)、昆明(边疆少数民族、各教)等。如果觉得难度大,还可以缩小试验的范围,把试点缩小到二、三个。在具体做法上,试点地区的改革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宗教组织登记备案

    试行宗教组织备案制的目的是将试点地区所有宗教组织纳入政府管理视野,消除地下宗教组织与活动存在的理由。备案的对象不分是否属于五大宗教、是否过去得到过政府承认。任何自称是某一宗教的组织均可予以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该组织的人事、教务、财务、行政等各种相关信息。

    2,宗教业务归口管理

    加强试点地区政府处理宗教事务与相关问题的能力,取消专门的宗教管理机构,将原有的宗教管理干部充实到公安、民政、外事、教育、卫生、城建、土地、旅游、文物、文化、出版、食品监督、司法等部门;对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宗教问题实行具体化对口管理,是什么问题就由政府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处理。政府不介入试点地区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宗教组织内部的认识、财务、教务自理;宗教组织在宗教场所以外的活动按其内容类别分别由特区政府依照相关法律管理。对涉及抽象的不属于任何具体业务部门管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问题,按国家的法律和特区制定的《特区宗教法(试行草案)》处理。

    3,启动特区宗教立法

    成立特区宗教法起草小组,制定和修改《特区宗教法(试行草案)》,作为特区的宗教管理依据和未来提交全国人大宗教立法的建议。特区宗教法起草小组应由政府行政管理人员,特区立法、司法机关、宗教团体代表、法学专家、学术界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代表、企业家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

    4,组建宗教行业协会

    在宗教特区内,由各种宗教在地/市、县/市、乡三级分别建立自己的宗教联合会,作为行业协会。宗教联合会应包括本宗教中各种教派、宗派(如基督教中的三自教会、家庭教会、聚会处、真耶稣会、安息日会等各派)。宗教联合会不是宗教组织,是为宗教团体服务的非盈利协调机构,任务是协调本地区本宗教内部、本宗教团体之间、本宗教团体与其他团体、本宗教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各项事务。宗教联合会的领导由参加该会的各组织代表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工作人员可从社会上招聘雇用合适的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由参加联合会的各宗教组织分担。

    5,建立政教对话机制

    在地/市、县/市、乡县成立“宗教问题联席会议”,由当地各宗教联合会代表与政府代表按对等原则共同组成,进行有关宗教问题的沟通、交流、对话。宗教方面的代表由宗教团体自己推选,如果某些宗教内部无法统一意见(如基督教,可由双方派出各自的代表共同担任)。联席会议是政教双方对话、交流、协商、沟通的平台,下设宗教联络办公室,该办公室为联络协调办事机构,仅为落实宗教团体与政府沟通交流做技术性、事务性服务,无任何权限,不具有任何管理能力。

    6,鼓励宗教组织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开展慈善服务

    鼓励宗教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与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发展慈善事业。宗教团体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办各种公益慈善服务机构(需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宗教团体创办的服务行业可享有免税资格,其所建立的慈善公益机构可接受海内外慈善捐赠;宗教慈善机构可享有与其他非宗教慈善机构在社会上开展公益活动的同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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