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宗教立法的困惑与挑战(6)

爱思想 刘澎

2014-07-30 10:18:28

六、小结

本文的观点可以归纳如下:

1、宗教问题是重大的公共政策问题。目前中国宗教方面最大的问题是有宗教、无法治。脱胎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已经失灵,即使强调“依法管理”,只要不抛弃旧的管理体制、不对旧体制进行彻底改革,所谓的“管理”不过是一句空话。中国宗教问题必须要从强化管理的维稳思路转到改革上来。宗教领域的关键词不是“管理”,是“改革”,不改革没有出路。只有在改革的基础上,在尊重被管理者的前提下,才谈得上管理,有效的管理必须是得民心的,必须以法治为框架。[张守东:“论宗教立法与公民社会相适应”,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2010年10月18日。]

2、开放宗教市场,改革宗教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宗教法治,把以行政手段为主管理宗教的模式改为以法律手段为主进行的调节与规范,实现宗教领域的全面法治,是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的根本办法。

3、实现宗教法治必须完善宗教立法体系。目前宗教法律体系中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宗教基本法。没有宗教基本法,宗教领域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再多,也无济于事。

4、宗教立法必然要涉及到修改宪法36条。修改宪法36条的目的是为了去除其中过时的、不科学、不妥当的内容,使其能够与时俱进,为宗教立法提供基础与指导作用。修改后的宪法36条应突出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二是实行政教分离。其他问题可以由宗教法或其他法律予以规范。

5、宗教立法是为了理顺政教关系、保护公民权利,体现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效地解决宗教方面的问题,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不是为了维护旧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更不是为了强化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权力。用法律维护并强化旧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不仅不能挽救早已破产失效的旧体制,而且最终必将危及执政党政权合法性来源中的民意基础、规则基础与法律基础。三大基础动摇,合法性焉能持久?对此,执政者不可不察。

6、宗教立法涉及国家、社会和宗教信仰者、非宗教信仰者等各方面的利益,需要协调各方关系,不能只考虑一方的利益,要考虑全社会的整体利益,中国国家发展的长远利益,以及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与地位问题。

7、宗教立法需要社会各界群众的共同努力。要允许社会各界充分讨论,贯彻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不能搞关门立法,更不能搞部门立法。要在各方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求得立法共识。立法机关应与包括宗教团体、宗教信仰者代表在内的各界人士进行协商、对话,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果游戏的参加者在制定游戏规则时被排斥在外,所谓的“规则”对未来的游戏和游戏者都是没有意义的。

8、建立宗教特区是以改革精神进行的大胆尝试的第一步,是一个必要的过渡与磨合过程。无论试办宗教特区的结果如何,对探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妥善处理中国的宗教问题,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国的宗教领域存在许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体制。过去三十年经济改革的经验证明,体制本身产生的问题,只能靠体制改革来解决。就宗教问题而言,解决中国宗教方面的问题,必须改革宗教管理体制,把对宗教的管理从依靠行政控制转为依靠法治。因此,宗教立法势在必行。这是一项涉及亿万人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难度很大。但不搞这个改革,不走宗教法治的道路,中国宗教方面的问题就无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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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宗教立法的困惑与挑战(6)

    爱思想 刘澎

    2014-07-30 1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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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小结

    本文的观点可以归纳如下:

    1、宗教问题是重大的公共政策问题。目前中国宗教方面最大的问题是有宗教、无法治。脱胎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已经失灵,即使强调“依法管理”,只要不抛弃旧的管理体制、不对旧体制进行彻底改革,所谓的“管理”不过是一句空话。中国宗教问题必须要从强化管理的维稳思路转到改革上来。宗教领域的关键词不是“管理”,是“改革”,不改革没有出路。只有在改革的基础上,在尊重被管理者的前提下,才谈得上管理,有效的管理必须是得民心的,必须以法治为框架。[张守东:“论宗教立法与公民社会相适应”,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2010年10月18日。]

    2、开放宗教市场,改革宗教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宗教法治,把以行政手段为主管理宗教的模式改为以法律手段为主进行的调节与规范,实现宗教领域的全面法治,是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的根本办法。

    3、实现宗教法治必须完善宗教立法体系。目前宗教法律体系中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宗教基本法。没有宗教基本法,宗教领域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再多,也无济于事。

    4、宗教立法必然要涉及到修改宪法36条。修改宪法36条的目的是为了去除其中过时的、不科学、不妥当的内容,使其能够与时俱进,为宗教立法提供基础与指导作用。修改后的宪法36条应突出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二是实行政教分离。其他问题可以由宗教法或其他法律予以规范。

    5、宗教立法是为了理顺政教关系、保护公民权利,体现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效地解决宗教方面的问题,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不是为了维护旧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更不是为了强化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权力。用法律维护并强化旧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不仅不能挽救早已破产失效的旧体制,而且最终必将危及执政党政权合法性来源中的民意基础、规则基础与法律基础。三大基础动摇,合法性焉能持久?对此,执政者不可不察。

    6、宗教立法涉及国家、社会和宗教信仰者、非宗教信仰者等各方面的利益,需要协调各方关系,不能只考虑一方的利益,要考虑全社会的整体利益,中国国家发展的长远利益,以及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与地位问题。

    7、宗教立法需要社会各界群众的共同努力。要允许社会各界充分讨论,贯彻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不能搞关门立法,更不能搞部门立法。要在各方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求得立法共识。立法机关应与包括宗教团体、宗教信仰者代表在内的各界人士进行协商、对话,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果游戏的参加者在制定游戏规则时被排斥在外,所谓的“规则”对未来的游戏和游戏者都是没有意义的。

    8、建立宗教特区是以改革精神进行的大胆尝试的第一步,是一个必要的过渡与磨合过程。无论试办宗教特区的结果如何,对探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妥善处理中国的宗教问题,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国的宗教领域存在许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体制。过去三十年经济改革的经验证明,体制本身产生的问题,只能靠体制改革来解决。就宗教问题而言,解决中国宗教方面的问题,必须改革宗教管理体制,把对宗教的管理从依靠行政控制转为依靠法治。因此,宗教立法势在必行。这是一项涉及亿万人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难度很大。但不搞这个改革,不走宗教法治的道路,中国宗教方面的问题就无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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